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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合法退休权利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我厅高度重视您的建议办理工作,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最早关于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法律规定。当时的主要考虑是,为不易达到领取长期待遇条件的女性劳动者,创造一个增加缴费年限的条件,同时也符合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适当推后的大趋势。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4号)第一条,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有关问题处理口径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发〔2024〕67号),灵活就业人员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和弹性退休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和《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执行。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属于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将逐步延迟至五十八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提前退休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工作安排,贯彻落实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相关政策。请您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厅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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