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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建议 
标  题: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41号建议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8日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1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建提 〔2024〕14号
失效时间: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41号建议的答复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灵活的社会保险缴纳方式,减少民营企业负担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心支持我厅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对社保费用的征缴方式给予适当优化,打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捆绑办理的模式,允许办理单工伤保险的建议,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是有冲突的。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十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交、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豫税公告〔20241号)精神,自41日起,河南省对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优化和调整,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并对缴纳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即二、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的险种范围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等。依据以上法律政策规定,目前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缴,工伤保险费除项目参保和基层快递网点部分人员可以优先参保外,不存在其他单独征收的政策。而且您建议中提到的用人单位单参工伤保险的问题,也是近年来投诉、仲裁、审计和巡视巡察中的焦点问题,相关用人单位因此受到查处。

但是,对于部分超龄人员、流动性较大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如何保障其工伤保险权益,我们也在积极探索解决办法。下一步,我们一是加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参保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社保业务意识。二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加快建立我省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我们拟出台《河南省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对我省行政区域内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用人单位,将其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范围。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为相关人员单独参保、缴费,切实保障其工伤保险权益,减轻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负担,更好的服务用人单位和职工。

再次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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