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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将实习生、见习人员和超龄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体系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我厅高度重视您的建议办理工作,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职业伤害的保障,它以工业生产诞生为基础,现已成为世界上覆盖国家最多、较为成熟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从建立到改革发展走过了70多年的历程,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以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同时注重工伤预防和康复,已初步构建起了工伤预防、待遇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全面保障了职工的工伤权益,有效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出了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全面深化,发展理念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伤保险制度正面临着新挑战,而在新形势下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暴露出了一些自身不足和缺陷。尤其是随着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不断催生出分享经济、众创、众包等新型就业形态,形成了新业态就业群体;随着农业劳动合作社化,职业农民队伍不断形成;此外,正如您所提出的,随着实习生、见习生、已退休人员再就业人数的增多,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职业风险保障诉求在增加。就业形态的用工非正规化、用时灵活等特性,给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带来了巨大挑战,需要工伤保险开拓思路、积极创新,作出适应性调整,妥善解决上述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
一、关于超龄人员的工伤保障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规定,目前除建筑业的超龄人员可按项目参保外,其他人群均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
二、关于实习生的工伤保障规定。《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以上规定虽对您建议中所列人群予以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也存在覆盖不足、保障水平低等情况,为解决以上参保困难群体的职业风险难题,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我省已经从去年开始启动探索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工作。补充工伤保险由基本工伤补充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组成,是由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的商业性补偿保险,作为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目前,我们已完成外省前期调研工作,正在拟定实施方案,进行相关数据测算,方案中对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参保流程、赔付情形、项目标准、待遇支付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拟于今年下半年推进试点实施。我省实行补充工伤保险后,将有效减轻职工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负担,以及解决超龄人员、实习生、新业态、平台经济等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的相关难题。
您在建议中对实习生、见习人员和超龄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是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您的建议给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动力和思考,我们将进一步认真研究,合理构建我省补充工伤制度框架,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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