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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标  题: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放权赋能激发事业单位活力若干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07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0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 〔2023〕2号
失效时间: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放权赋能激发事业单位活力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源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推进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深入实施,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引育人才、激励创新的人事管理制度,不断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定以下政策举措。

一、强化用人主体权责,规范内部管理

(一)完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各项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单位内部治理体系。事业单位应做好年度和中长期人员队伍发展规划,制定与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人才引进(招聘)、人员聘用、考核奖励、收入分配办法等各项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发挥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形成合理的人员队伍梯次结构,实现单位以岗择人、按岗管理、正向激励、依规运行。

(二)规范聘用合同管理。事业单位应明确每个岗位任职条件、聘期、职责、考核目标、待遇保障等聘用合同内容,通过长聘、预聘、双聘等多种聘用形式,进一步强化聘用合同管理。人员岗位发生调整变动应及时改签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备案。岗位任职条件设定应公开公平合理,体现正向引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设定应充分反映与单位职责相一致的专业技术性,对七级及以上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当包括相应职称所对应的基层服务年限,强化对基层公共服务领域的支持。

(三)推动人才自主引用。事业单位按照人才认定标准,自主明确人才条件,自主引进各类人才,对于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人才自主使用,事业单位自主明确人才承担项目、工作目标任务、综合激励措施等具体事项,建立健全人才能效专家评估及动态考核办法,提升各类人才事业发展预期,实现人才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项目能予能收、待遇能高能低的动态管理。

二、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重塑管理机制

(四)建立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特殊人才直聘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根据人才实际贡献,在岗位管理、激励奖励、福利待遇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形成与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相匹配的特殊人才使用机制。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人才承担的项目任务自主制定直聘办法,在岗位管理上“量身定制”,达到条件可直聘到相应岗位,不受以往身份、资历以及岗位等级等方面的限制。对于引进的省外已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单位可直聘备案到我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对于单位从省外引进的已达到我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申报我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审。支持科研领域以及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事业单位按需设置特设岗位,持续吸纳引进更多高层次创新引领人才。

(五)畅通常态化人才招聘“绿色通道”。发挥公开招聘主渠道作用,创新招聘形式,发挥招才引智大会、各类招聘平台等渠道作用,支持用人单位对高层次或急需短缺人才进行考核招聘。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自主明确引才岗位以及相关条件要求,对人才管理服务制度完备、人事管理规范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积极推行招聘结果“一次性”备案措施,进一步提升人才引进的精准度、公认度和便捷性。

(六)实施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对于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高级职称的县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分别满20年和25年,并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分别取得中级和高级职称的农村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实行县域内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单列,不占所在学校常设岗位结构比例进行聘用。以往已聘的通过基层一线职称评聘倾斜政策取得中高级职称的农村学校教师、基层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规定条件的,也可采取岗位结构比例单列、单人单次享受的方式,逐步纳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范畴。各省辖市明确具体落实细则,加快推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基层人才结构优化。

三、完善人事管理举措,提升创新动能

(七)创新科研领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针对重点科技创新平台、科研项目以及基础研究等重点领域,用人单位可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自主明确5%的浮动比例,根据人才实际需求设置于高、中、初各层级岗位,用于特殊人才引进和晋升,形成人才发展“岗位直通通道”,破解人才发展瓶颈。

(八)全面实施省属本科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自主调控。省属本科高校、科研院所可围绕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按照正高不高于副高的原则,自主确定专业技术正高级与副高级岗位具体数量。试行省属高校和科研机构人事管理事项直报备案。进一步扩大省科学院、农科院、社科院以及纳入“双一流”创建范围省属高校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可按照“双一流”高校标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九)支持相关科研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置一定数量的创新型岗位,用于专门人才从事科技攻关、技术转化应用等,实行岗位结构比例单列计算,一般控制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以内;对于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科研创新项目或平台建设的,可按照项目或平台建设的岗位实际需求确定创新型岗位总量。

四、优化宏观人事服务监督,促进提质增效

(十)加强“双肩挑”(兼职)岗位人员管理。事业单位可按照“确实具有两类岗位背景、确实具备两类岗位职责”原则以及规定的设置程序设置一定数量的“双肩挑”岗位。“双肩挑”岗位一般在领导班子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范围内设置。“双肩挑”岗位聘用人员所占的专业技术岗数量和比例实行单列计算。“双肩挑”岗位具体结构比例及设置数量根据不同行业及单位职责任务综合确定。

(十一)放宽不同岗位人员聘用要求。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自主制订内部岗位聘用办法,聘用各类岗位工作人员。

对于管理岗位,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明确的岗位名称、性质、职责及任职条件等,自主确定所聘人员。除“双肩挑”岗位人员两类岗位同时备案外,其他人员均应按照岗位设置方案所明确的管理岗位备案,实行实名制管理。

对于专业技术岗位,用人单位原则上应逐层级择优聘用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对破格评审职称且符合单位聘用办法的人员,单位可以按照备案后的人事管理制度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对公开招聘入职且具备高于应聘岗位对应职称及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至应聘岗位;对于已取得职称与现单位岗位聘用条件不符的人员,应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称认定,认定期间,所在单位可根据空岗情况,参考其原岗位(职务)等级、工资及社保缴费等因素,聘用到不高于原职称对应层级的岗位。

对于工勤技能岗位,用人单位可根据其他类别岗位需要,有序引导所聘人员转岗竞聘到其他类别岗位。后勤服务不宜实行社会化的单位,可通过岗位动态调整的方式,合理设置一定数量的工勤技能岗位满足工作需求。对使用机关工勤编制且人事关系转入事业单位的原机关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要求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统一管理。

(十二)细化专业技术岗位转聘管理岗位任职条件。从专业技术岗位直接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除需要符合基本的岗位任职条件外,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1.聘任五级管理岗位的,一般应当已聘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或副高级岗位聘满两年;

2.聘任六级管理岗位的,一般应当已聘专业技术副高级以上岗位或中级岗位聘满五年;

3.聘任七级管理岗位的,一般应当已聘专业技术副高级以上岗位或中级岗位聘满两年;

4.聘任八级管理岗位的,一般应当已聘专业技术中级以上岗位或初级岗位聘满五年;

5.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部门对有关人员任职条件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有关岗位条件低于上述要求的,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意见。

(十三)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评估监督办法。创新宏观监督方式,围绕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以及合规性等方面,运用多种评估方式开展评估,逐步形成常态化评估机制。强化评估结果与宏观监管联动,对人事管理规范、人员梯次合理等成效明显的单位,在考核奖励等方面予以更多倾斜;对机制欠缺、矛盾突出的单位,通过降低考核优秀比例、严格岗位动态调整等措施强化监管,推动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实现“放权不失序”。

以往有与本意见具体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内容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附:《关于印发进一步放权赋能激发事业单位活力若干政策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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