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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乡市延津县杨某、刘某死亡冒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案件的通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3-03-10 17:14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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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新乡市延津县杨、刘死亡冒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案件通报如下。

,系延津县疾控中心退休职工,2019年6月16日去世其子隐瞒杨去世事实,未向延津县社保中心申报杨去世情况,2019年7月2020年12月冒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5.18万元。刘,系延津县化肥厂退休职工2018年9月12日去世。其女隐瞒刘去世事实,未向延津县社保中心申报刘去世情况,2018年10月2020年11月冒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6.89万元。 

     法院判决之子犯诈骗罪,2022年9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之女犯诈骗罪,2022年9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某、刘某家属冒领养老金共计12.07万元全部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