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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减免社保滞纳金的提案》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我省社保工作的关心关注,您提出的建议对我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帮助企业纾解困难、助力发展很有指导意义。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的意见,现就提案建议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是《社会保险法》对其规定的法律责任,它既是为了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也是在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愿承担缴费义务,这种情况会间接损害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国家和我省对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效益差、长期停产的困难企业缴纳社保费的情况非常重视,研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降低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降费减负,助企纾困发展,解决用人单位缴费难的问题。2020年,特别是在应对疫情情况下,我省共对21万家企业减征社会保险费563.89亿元,支出稳岗返还资金 64.24 亿元,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34.9亿元,为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全省“六稳”“六保”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措施如下:
一、国家层面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情况
2011年6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时期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2016年至2021年,国家多次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规定,帮助企业纾解困难、助力发展。将原来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降至目前的16%,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特别是解决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出现的缴费困难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了2020年2月至到12月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了2020年2月至6月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规定其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力地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和扩大就业。
二、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我省相继制定出台了社会保险费“免、减、缓、退、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缴费负担。2014年以来,我省研究出台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7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2018〕2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20〕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36号)、《关于做好2021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等政策性文件,并全面组织实施阶段性降低、减征社保费工作。调查显示,仅2020年,我省享受到社保优惠政策的企业占比达到87.1%,在8项调查的惠企政策中排名第一,社会满意度最高,切实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同时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时,我们还结合我省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困难企业职工退休、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具体缴费措施,避免因企业欠费影响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规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长期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时,确实无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先补缴需办理退休手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计入企业欠费,再相应办理退休或转移手续。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我省也提出了具体意见。《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规定:加收滞纳金数额应不高于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三、下一步工作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是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我省没有自行调整和免征的权限。您提出的对一些部分经营效益差、停产等困难企业可先征收本金,对其滞纳金暂缓征收的提议已在我省出台的具体办法中得到基本体现。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保费有关要求,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做好我省困难企业职工补缴欠费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加强工作调研,探索有效办法,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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