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困难企业社保费清欠工作机制的提案》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经商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现就提案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保费清欠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通知》精神,目前我省仍应以现行征缴体制征缴社保费,不易采取集中清欠的办法清理历史欠费,避免给企业增加负担。
二、关于困难企业职工社保权益问题
如您所述,关闭、停产、改制、破产等困难企业职工补缴社保费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企业往往不具备缴费能力,补缴历史欠费难度大,一方面影响社保基金支撑能力,另一方面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为解决这部分企业职工社保问题,我省出台了一系列办法、措施,积极做好他们的社保补缴工作,避免出现影响困难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一是在对我省国有“僵尸企业”社保问题的处置中,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8〕83号)要求,当地政府通过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财政支持及破产国有“僵尸企业”养老保险费核销等办法,稳妥处理其社保欠费,企业职工得到较好地安置,退休人员及时享受社保待遇。二是对关闭、停产、改制等困难企业职工补缴社保费提出了具体办法,在其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时,确实无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先补缴需办理退休手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计入企业欠费,再相应办理退休或转移手续,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
为做好关闭、停产、改制、破产等困难企业社保欠费补缴工作,我们将结合工作职能并会同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根据您提出的建议,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早谋划、探索企业历史欠费的清理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稳步实施企业历史欠费清欠工作,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1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