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法定信息公开内容 > 其他法定信息 > 建议提案办理公开 > 提案答复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提案 
标  题:  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1240318号提案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8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建提 〔2021〕12号
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1240318号提案的答复

  您的《关于让我省农村中小学老教师真正享受高级“绿色通道”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农村大龄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高度关注。针对您提案中的建议,结合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更加注重师德,强调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其他系列评价标准,切实发挥职称“指挥棒”的导向作用,修订完善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其中,部分标准加大了对农村教师的倾斜力度,有力地支持了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促进农村教育教学发展,受到广大农村教师的认可和欢迎。具体措施如下:

  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为切实解决农村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难的问题,在岗位结构比例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打破了多年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农村学校与城市学校实行同样的岗位结构比例。同时,要求城市学校教师参评高级教师职称须到乡村学校任(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

  二、稳定农村学校教师队伍。新修订的《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豫人社办〔2018〕95号)规定,凡在农村连续教学满30年,距退休5年内的乡村教师,可以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考核认定为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即中级)。切实解除了农村教师后顾之忧,稳定了农村教师队伍,激励教师扎根农村基层从教。

  三、打破“唯论文”的评价标准。新的评价标准将师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突出工作实绩和工作成果,一线教师参加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时,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对于在农村和艰苦偏远地区工作的大龄中小学教师,强调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重点关注在农村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评价机制。

  四、放宽农村学校教师专业限制。农村教师所授学科和自己所学专业不一致现象较多,导致在申报职称时,学历专业和申报专业不一致而受阻。为此,新标准中对取得相应层次学历,在农村教学满15年申报一级教师,在农村教学满20年申报高级教师,可按正常申报评审,解决了农村学校教师学历和所学专业不一致的问题。

  五、对参评农村教师再倾斜。近年来,在中小学教师的中级或高级职称评价中,对在农村学校连续任教30年、20年和15年的农村学校教师,视讲课答辩情况,其素质教育和课题研究方面等业绩给予适当倾斜。其中,小规模农村教师符合讲课要求,其素质教育和课题研究等业绩不作硬性要求。

  六、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积极落实国家政策,在农村学校推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农村教师评价标准明显低于城市教师标准。讲课答辩时,农村教师与城市教师分别讲课,其成绩分别比较,分别排序。尤其是从去年开始,各市中小学教师系列单设了农村高级教师职称评审会,落实农村教师职称评聘倾斜政策,完全避开了城市和农村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弊端,真正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此激励广大教师扎根农村基层从教。

  七、提高岗位结构比例。落实教育大会精神,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将初中、高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基础上提高8%左右。幼儿园、小学专业技术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基础上提高5%。同时,将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拓展了广大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通道,提升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一定程度解决了中小学教师“船到码头车到站”的职业倦怠现象,调动了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积极性。

  八、专设大龄农村教师职数。近两年,加大了对农村学校教师职称倾斜力度,凡农村学校中累计农村学校从教满20年、25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申报中、副高级职称,通过评审的,按程序直接聘用到本单位专业技术相应岗位中,努力化解农村学校岗位结构比例不足问题。

  九、努力化解遗留问题。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开封等个别省辖市试行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分离政策试点,但聘任问题突显,自2012年之后实行评聘结合,并要求把之前评出的中高级教师逐年逐步消化掉。据了解,省辖市市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已基本消化掉之前评聘分离时遗留问题,现还有开封市个别县(区)尚存在评聘分离时评上未聘上的教师,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计划对全市进行再摸底,督促各县(区)尽快消化掉评聘分离时期评上未聘上的教师。其他省辖市未发现此类现象。自201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以来,随着对农村学校教师倾斜政策的持续推进,受惠农村学校教师逐年扩大,其中参评高级职称的教师逐年增多,评审通过的高级教师从2014年的6123人,到2020年通过24747人。其中农村学校教师已占全部参加职称评审教师的多数。

  十、博采众长,激发干事敬业正能量。2015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出台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后,全国各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均采取了讲课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有的省份还设定了一定的通过率,如湖南、山东、辽宁等。省情不同,政策也不尽相同,我省在职称评审中没有设置通过率,只要符合评价标准,均能顺利通过评审,提高了广大参评教师对职称评审结果的可期性。

  十一、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自2019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各省辖市,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岗位结构比例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评审计划,由各省辖市人社局和教育局负责审核、备案与公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监督指导工作。

  上述政策措施是我们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进行的一些改革探索和实践。在制定政策过程中,我省组织业内专家深入学校、教学点等一线调研,广泛听取了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负责人、教育专家和一线教师的意见。实践证明,我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通过人数和通过率逐年递增,这些改革举措激发了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激发了广大教师干事业的正能量,调动了他们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积极性,受到了广泛的认可。

  促进教育教学事业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推动、共同促进。下一步,为更好地发挥职称“指挥棒”的重要作用,我省将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中,继续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让职称评审制度更加科学、规范,维护公平正义,让评价标准更加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和专业实际,服务好广大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为教育均衡发展书写浓墨重彩篇章,进一步增强广大中小学教师的获得感、幸福感!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也请您今后继续关心支持职称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2021年6月28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