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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83号)要求,切实方便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异地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实现“就近办”。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申领等33项社会保险业务事项(第一批)实现“全省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省通办”的重要意义
“统一受理、全省通办”是我省“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级审核、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经办模式是国家人社部及河南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和政务服务模式的具体要求。打破区域限制,实现“全省通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参保对象可以“就近办、方便办”,是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具体体现,是提升政府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是政务服务提档升级的重要标志,是持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有效手段。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 “全省通办”的重要意义,牢牢抓住这个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幸福感,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切实增强民生福祉。
二、确定“全省通办”事项清单(第一批)和流程
(一)“全省通办”事项清单(第一批)。省厅确定失业保险金申领等33项高频事项作为第一批河南省社会保险“全省通办”事项(详见附件1)。第一批事项试行2-3个月后,省厅将适时开展更多社会保险业务事项的“全省通办”工作。
(二)“全省通办”流程。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在全省任何一个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大厅、社银一体化服务网点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业务受理系统申报“全省通办”事项,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将按照参保对象所属经办机构自动推送给参保地,参保地经办岗人员按照现有流程办理后,办理结果通过社会保险业务大厅咨询(出件)岗、社保自助一体机及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等多渠道进行反馈。纸质档案留存受理地进行归档、管理、备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实现无差别受理。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这项工作纳入行风建设考评工作内容,切实做好做实做细,真正变企利民。对于异地申报的业务,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到与本地业务的无差别受理,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互相掣肘、互通不办。
(二)加强沟通,建立联系人制度。各地指定一名业务经办人员作为“全省通办”工作的联系人。经办机构分设的,请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作为联系人。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于12月10日前把全市(含县、市、区)“全省通办”联系人名单(格式见附件2)报省社会保险中心。省社会保险中心将向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便于及时解决问题,快速响应群众诉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告知。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业务大厅等多种载体广泛宣传、充分告知,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对办事群众进行科学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在社会保险业务“全省通办”工作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中心报告。
附件:1.河南省社会保险 “全省通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全省通办”联系人名单
2020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中心)
附件1
河南省社会保险“全省通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业务分类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内容 | 服务 对象 |
公共业务 | 1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打印 | 查询、打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 个人 |
2 | 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打印 | 查询、打印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信息(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 个人 |
3 | 打印养老金收入证明 | 申请人查询、打印养老金收入证明信息(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 个人 |
4 |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 | 查询、打印单位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信息 | 单位 |
5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查询在各地的每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 个人 |
6 | 社会保险待遇信息查询 | 查询在各地的每月社会保险待遇信息(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 个人 |
7 | 个人信息变更 | 申请变更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 个人 |
8 | 企业人员参保登记 | 企业申请职工参保登记 | 单位 |
9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登记 | 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员参保登记 | 单位 |
10 | 企业人员中断社会保险关系 | 企业申请中断人员社会保险关系 | 单位 |
11 | 企业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变更 | 企业申请变更在职人员缴费基数 | 单位 |
12 | 个人社会保险费补收(企业一年以下) | 灵活就业人员、企业申请补收一年以内个人社会保险费 | 个人 单位 |
13 | 个人社会保险费补收(企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灵活就业人员、企业申请补收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个人社会保险费 | 个人 单位 |
14 |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申报 |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年度工资收入 | 个人 |
15 |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变更 |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变更缴费基数 | 个人 |
16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保登记 | 个人 |
17 |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社会保险关系 |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中断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 个人 |
养老保险 | 18 | 出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 | 企业职工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个人 |
19 |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 退役军人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军队保险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个人 |
20 | 企业退休申请(不足15年缴费年限) |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申请待遇计发 | 个人 单位 |
21 | 企业退休申请(缴费满15年,无社会化发放信息) |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申请待遇计发 | 个人 单位 |
22 | 企业退休申请(缴费满15年,有社会化发放信息) | 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申请待遇计发 | 个人 单位 |
23 |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 | 个人 |
24 | 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 养老保险供养亲属,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 | 个人 |
25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 | 对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因不满足待遇发放条件,申请待遇暂停 | 个人 单位 |
26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 | 对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因不满足待遇发放条件,申请待遇暂停 | 个人 单位 |
27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续发 | 对已暂停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再次满足待遇发放条件后,申请待遇续发 | 个人 单位 |
28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续发 | 对已暂停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再次满足待遇发放条件后,申请待遇续发 | 个人 单位 |
工伤保险 | 29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 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 | 个人 |
30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资格认证 | 因工死亡供养亲属,办理领取抚恤金资格认证(生存认证) | 个人 |
31 | 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 需要在异地就医的职工,申请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 | 个人 |
失业保险 | 32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符合条件的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 个人 |
33 | 失业补助金申领 | 符合条件的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申领失业补助金 | 个人 |
附件2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全省通办”联系人名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名称:
序号 | 行政区划 代码 | 行政区划名称 | 姓名 | 经办机构名称 | 部门 | 职务 | 联系电话 |
1 | 市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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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市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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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市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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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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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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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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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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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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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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