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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提案 
标  题: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30429号提案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17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31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建提 〔2020〕29号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30429号提案的答复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女性公平就业问题的关注和关心。

《关于进一步落实促进女性公平就业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公平就业问题,《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均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为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2019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司法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分别从把握总体工作要求、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支持妇女就业、开展宣传引导、加强组织领导八个部分,对禁止招聘性别歧视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并且在判断标准、投诉受理、惩戒分工方面具有可操作性。一是“六不得”明确就业性别歧视判定标准。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规定相比,“六不得”规定明确具体,在对已有法律规定的具体细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二是“三热线”受理就业性别歧视举报投诉。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在畅通窗口来访接待同时,明确了人社部门12333、妇联12338、工会12351三条热线,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举报投诉。三是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明确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处罚规定,对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也是对多年来两会提案建议的积极回应。

省政府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女性公平就业工作,在完善机制、强化宣传、做好维权等方面下功夫,切实保障女性的公平就业权利。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2019年4月,省人社厅联合省教育厅、司法厅、卫健委、国资委、医保局、总工会、妇联、省高法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转发人社部﹝2019﹞17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成立省解决就业性别歧视联合约谈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在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发生时及时开展约谈,纠正错误,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

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省妇联连续20年与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等部门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暨送法下乡活动,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和妇女维权服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重点宣传《妇女权益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中原女性之声”微信公众号和“河南妇联网”推出“煦燕说法”“你问我答”“维权驿站”等专栏,特邀律师、心理咨询师志愿者常驻省妇联官网,为群众解疑释惑,使妇女群众解决维权问题既能“面对面”,也能“键对键”,既提高了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也切实解决了一些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实际问题。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新媒体开展法律专家讲座、“抗疫我参与,学法得红包”等活动,吸引6万多人(次)参与答题。

三是修改完善婚假、产假及男性陪产假制度。《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四是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省卫健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旅游厅、铁路运输管理局、工会、妇联、航空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母婴设施建设总体目标,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将其作为文明城市(城区)、卫生城市、国家A级旅游区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全省累计建成公共场所母婴设施1207个。

五是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2020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分两步的阶段性发展目标,并从加强规划建设引领、培育多元化供给主体、规范化发展服务、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家庭科学育儿、加强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充实了主要任务,细化了保障措施。2019年全省新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达到68家、新增托位6879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达到1235家,全年照护婴儿44164人。

六是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省人社厅会同省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国税总局河南分局等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将女性符合条件生育增加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我厅历来重视妇女群体的就业促进工作,千方百计促进妇女就业创业。近年来,积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工作,重点围绕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维护合法权益方面认真履职尽责,取得了一定成效。关于对女职工较集中或企业履行女职工劳动保障义务较好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问题。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权限在国家有关机构,下一步,如果国家出台有关涉及女职工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部门将会同省税务机关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关于相关财政补贴问题,我们会建议省妇联、省财政等部门根据中央和外省补贴政策出台情况深入调研,并结合我省各级财力保障能力和水平向省政府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问题,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纳后其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因没有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不能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建议,涉及法律修改问题,我省没有相关权限,因此,我们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向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等有关部委反映。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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