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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0-08-31 17:4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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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要求,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内容 
   (一)全面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内药品(含36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我省《药品目录》范围。国家和我省现行《药品目录》(2010年版,含我省2016年增补的原新农合药品目录内药品)内名称剂型一致以及名称剂型一致但限定支付范围不一致的药品,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剔除的上版目录内药品从我省现行《药品目录》内删除。 
   (二)我省现行《药品目录》的药品,不在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可以继续按规定使用。 
   (三)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我省现行《药品目录》相比,新增乙类药品(含36种谈判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全省统一暂定为20%;新增剂型和其他乙类药品执行各地原规定。我省新版《药品目录》发布后,各地再按规定确定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四)我省新版《药品目录》正式发布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以上“执行内容”中“一、二、三”项药品相关信息在数据库中的更新完善工作,各统筹地区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对接,确保9月1日起执行。我省年底前发布河南省新版《药品目录》,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执行工作,不得对《药品目录》内容进行调整。要做好医保药品数据采集分析,加强用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药品目录》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2国家36种谈判药品名单 
    3河南省现行药品目录未进入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药品名单

   2017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医疗保险处)

附件:

20170811165751409.pdf

20170811165116304.pdf

20170811165120441.pdf

20170811165124893.pdf

20170811165127710.pdf

20170811165131230.pdf

20170811165135588.pdf

2017081116514085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