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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0-08-31 17:4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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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2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药品进行了适当调整,制定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意,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规范药品目录使用。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各统筹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可按照有关规定更新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目录,并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工作,加快应用《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统一管理。

三、加强对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各统筹地区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发挥药师作用,激励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组织专家对我省调整乙类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进行完善。

四、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承受能力、临床必须和药物经济学等情况,原则上可在0—30%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乙类药品首付比例。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前后药品目录的衔接。按照国家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要求,为保证我省医保用药连续性,实现整合前后政策平稳衔接,对本次评审过程中专家同意保留的我省原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继续过渡使用。

六、加强特殊用药管理。根据人社部〔2017〕54号文件规定,我省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和《药品目录》中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等肿瘤靶向药作为特殊用药统一管理。特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并随国家及省医保支付标准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同时,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药品分类管理相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统筹地区要在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工作,确保新版《药品目录》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

各地在《药品目录》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本文件执行后,《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0〕7号)同时废止。

 20180103094105980.pdf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