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要求,经与相关部门(单位)对有关职业资格进行清理规范,决定废止有关文件并通知如下: 一、废止的文件共9件(文件目录见附件),废止的文件自即日起不再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50号和〔2015〕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人社部公告〔2012〕1号)的要求,以上废止的文件中除农机修理工仍保留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外,其他所涉及的职业资格全部调整为水平评价类,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废止的文件所涉及的职业资格的考核认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废止文件目录2015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1《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质量监督局关于全省眼镜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豫劳社职技〔2005〕5号) 2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测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豫劳社职技〔2001〕41号) 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职技〔2001〕49号) 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河南省出版物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豫劳社职技〔2001〕66号) 5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济南军区装备部《关于印发济南军区军械、装甲专业技术士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豫劳社职技〔2002〕77号) 6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在摄影行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豫劳社职技〔2003〕3号) 7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宝玉石协会《河南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行业人员实行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豫劳社职技〔2003〕59号) 8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银行卡特约商户收银人员实行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豫劳社职技〔2004〕52号) 9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对全省农机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豫劳社职技〔2005〕1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5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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