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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6-06-20 11:3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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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预防和处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14号)精神,决定从2016年6月17日至7月24日在全省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河南省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16日

 

 

 

河南省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预防和处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一是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二是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三是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四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五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治欠保支情况;六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七是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八是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等。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6月17日至21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此阶段,要督促用人单位对2016年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6月22日至7月21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成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做到一个不漏。对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要集中开展排查,对发现的拖欠工资问题要依法依规及时解决,防止因拖欠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专项检查期间,省厅将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地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调研。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6年7月22日至24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认真检查,严格执法。各地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检查队伍,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摸清本地企业用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升执法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

(三)改进执法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要求,将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加强对违法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

(四)重视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预警预测,全面建立对企业用工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分类监管。同时,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等,逐步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6年6月21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联系人、联系电话报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局,于2016年7月2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联 系 人:巴泽普  尹新宇

联系电话:0371—69690191  69690192

传    真:0371—69690301

电子信箱:hnsldbzjc@163.com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450018)

 

附件: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总.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