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46号)中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内容,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见附件一)、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见附件二),并对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确定了个人首付比例。豫发改收费【2005】146号文件中明确了收费标准的其他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同时,结合省直医保的运行情况,对原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下列内容进行调整: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除外内容”项目,其个人首付比例统一确定为20%;将镇痛泵、呼吸睡眠监测列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项目;对急救、抢救和危重病人使用微量泵用药,除硝酸甘油、尼卡地平、硝普钠、地尔硫卓、多巴胺等血管活性药物外,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实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附件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xls 2.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附件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xls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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