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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服务中心       时间:2015-06-10 16:4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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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务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质量,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总结以往考务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原省人事厅印发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务工作细则》(豫人工考[200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务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

考核考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规范化管理,保证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工作和考试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考试和岗位规范考核以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的培训考试。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工作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领导下,按照每次考核的具体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报名

    第四条  考核报名办法

()(市、区)及以下和省辖市市直单位报考人员的报名和资格审查按当年度考核文件的要求规定办理。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考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属范围内的报名情况、试卷订单等上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考办”)、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工考中心”) 

() 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包括在郑直属事业单位)的报名和资格初审工作,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到省工考办、省工考中心进行资格终审并办理报名手续。中央驻豫其它单位和省直驻郑以外单位到所在地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技术监督、环保、地震、测绘类的专业工种和体育场地工、动物检疫员,由同级政府(或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报名,省辖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后,集中报省工考办、省工考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各市、县和省直各单位均应按属地原则组织报名,一律不得受理跨市、县、跨单位报名人员,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追究受理报名单位领导及承办人的责任。

    

第三章  考场编排与设置

   第五条  考场编排

   ()按照每次考试考点设置的要求,分别由省、市(或县)工考管理部门根据省工考中心下发的软件程序编排考场。每个标准考场安排30名应考人员。同工种、同等级应相对集中编排考场,同一单位的应考人员应尽可能编不同考场或不相邻的考号。考场编排数据库等在规定时间上报省工考中心。

   () 准考证式样由省工考中心统一制定,根据考点设置情况,分别由省、市、县工考管理部门核发。若应考人员遗失准考证,必须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携带有关证件,到原发证部门审核补发。补发的准考证使用原准考证号,但应注明“补发”字样,原证作废。准考证编号办法如下:

    1.准考证编号:

□□  □□□  □□□  □  □□  □□□  □□

1       2        3     4     5       6       7

1省直(省辖市)  2(市、区)  3工种  4级别  5考点  6考场  7座号

2.省直、省辖市、有关省直管县()代码:

省直01      郑州02     开封03      洛阳04    平顶山05    新乡06      焦作07     濮阳08      鹤壁09    安阳10   三门峡11    许昌12     漯河13      商丘14    周口15     驻马店16    信阳17     南阳18      济源19    巩义35

永城37      固始38     邓州39      兰考41    汝州42

滑县43      长垣44     鹿邑45      新蔡46

上述代码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3.级别代码和工种代码详见每次考务文件,如没有重新明确,原代码不变。

第六条  考场设置

()确定考点。各考区根据报名人数及考试场所大小分设一个或若干个考点。考点应集中设在市(或县)政府所在地。选择环境安静、设施较好、交通便利的大中专院校、重点中学或高考定点学校作为考点。条件差、设施陈旧或不封闭的学校不得选为考点。

()布置考点。考点布置要干净整齐。每个考点入口处,应标明“××年××考试××考区××考点” ,并张贴欢迎标语、考场分布示意图、时间安排表、考场纪律和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考点周围标划警戒线。各考点要设考务办公室、茶水处、医务室、车辆停放处,考务办公室下设试卷保管、收发组等。

()选择考场。考场要选择光线明亮、通风良好的教室(不能使用阶梯教室)。同工种、同等级的考场应相对集中设置。

()布置考场。考场座位按84列摆放。座号排列如下图所示: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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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场内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桌屉朝前,间距80厘米以上,排列整齐。课桌右上角贴应考人员的准考证号的后两位数,以便对号入座。考场外要张贴考场编号及该考场准考证起讫号码。考场前后设置固定存包处。考场内不留杂物。凡可能涉及考试内容的张贴物、文字等应予以清除或覆盖。

    ()准备用品。考试需用的纸张、表册和用具(如草稿纸,试卷签领册),主考、监考及工作人员证章(由工考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监考人员签到册,墨水、粉笔、浆糊、锥子、线绳和一定数量2B铅笔、橡皮、铅笔刀等,都要在考前准备好。

    ()检查、验收考点、考场。考点、考场布置完毕,各级工考管理部门在考前要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考场即行封闭,等待考试;不合格的,要限期改正。

 

第四章  考务人员职责

    第七条  主考职责

    ()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试工作。

    ()建立考点考务办公室和工作制度,确定考点工作人员,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督促执行。

    ()布置、检查和验收考点、考场各项设施,安排好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熟悉并执行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监考人员和考点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规定、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培训监考人员和考点人员,掌握考场纪律和监考程序;对监考人员进行装订、密封试卷等方面的训练,及时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向各考场指派监考人员,组织分发试卷、草稿纸及其它监考用品。

    ()考前30分钟向考务人员统一核准钟表时间,掌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考试开始、考试结束信号。

    ()随时掌握考点的考试情况,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对监考人员及考点工作人员中违反纪律规定者,有权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支持监考人员根据规定对应考人员违纪舞弊情况作出如实记录;维持考场秩序。对违反考场纪律、寻衅闹事的应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考试结束后,检查、验收各考场试卷的装订和密封,并派专人保管,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考试期间坚守岗位,不得离开,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意外事件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副主考协助主考做好上述工作。

    第八条  监考人员职责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证牌,于考前3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接受主考临场指示,核准钟表时间。

    ()考前30分钟,两名监考人员一起领取试卷,同时检查试卷袋上科目名称是否与本场科目相符,密封是否完好,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带上草稿纸等,径直前往考场。

    ()考试开始前15分钟,一名监考人员在考场门口逐个检查应考人员:准考证号必须在该考场之内;必须带有本人身份证,准考证照片必须与本人相符;骑缝章必须完好;不得带有违禁品(如书本通讯工具等),否则,应考人员不得入场。另一名监考人员组织应考人员有秩序地入场,指导应考人员对号入座。

    ()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坐定后,监考人员向应考人员宣读《考场纪律和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宣布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启封前先将试卷袋举起,密封口朝向应考人员,以示启封前密封完好。然后宣布:“现在启封试卷”。启封时,注意不要撕毁试卷袋。启封后立即核对袋内试卷与所考科目是否相符,份数是否齐全,若发现试卷有差错,要及时换取备用卷。

()试卷、答题卡发放

1.使用答题卡答题的考试,开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要先发放答题卡,讲解答题卡基本内容和填涂要求,监督指导应考人员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姓名、试卷编号和准考证号,用铅笔填涂试卷编号、准考证号和申报级别对应的信息点,使其保持一致。

同时向应考人员讲明,凡钢笔或圆珠笔写的准考证号与铅笔涂的信息不一致者,试卷按作弊处理。然后再发题本或试卷。

2.直接在试卷(答题纸)上答题的考试,开考前5分钟开始发卷,两名监考人员分头把试卷从前往后发给应考人员,尔后,监考人员向应考人员宣布该科试卷共有几张几页几道题,并用粉笔写在黑板上,提醒应考人员检查核对,无误后请应考人员把姓名、准考证号、申报级别等填写在试卷规定位置上(有答题纸的试卷,则填涂在答题纸规定位置上),不得在规定以外的位置填写。同时应提醒应考人员不要用蓝、黑色字迹以外的笔或铅笔(需用铅笔的除外)答卷。

3.应考人员准考证号、姓名有误涂改的,必须经监考人员核准签名,并记入考场记录;否则,该试卷按作弊处理。

 ()开考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一名监考人员在考场的前台监视考试,另一名监考人员逐个核对应考人员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与准考证姓名、身份证姓名、座次表姓名是否一致,准考证号和座位上贴的准考证号是否一致,应考人员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座次表照片是否相符,如果有误,应及时进行处理。

   (八)监考人员不念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应考人员因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解答,但不得解释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应考人员私下交谈。

()开考30分钟以后,监考人员应把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在“考场记录”内,同时在缺考人员试卷或答题卡的“姓名”、“准考证号”栏内填上该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并在试卷成绩栏内填写“缺考”字样或填涂答题卡上的缺考标识。

    ()监考人员发现应考人员舞弊行为时,先提出口头警告,如应考人员不听劝告继续作弊,监考人员应视其违纪情节及时按考场纪律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同时将舞弊情况及处理情况登记在《考场记录》违纪栏内。实行答题卡答题的,应同时填涂答题卡上的违纪标识。

    (十一)监考人员如发现应考人员临时生病影响参加考试,应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陪同医治。

(十二)监考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离岗、串考场;在考场内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监考人员要在考场内巡视,不要固定站在某一个考生的座位旁,也不要注视考生答题。

    (十三)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时间。终止时间一到,即宣布考试结束,要求应考人员停笔起立,将试卷翻放自己座位的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依次退出考场。

(十四)应考人员退出考场后,监考人员应对试卷及所有考试用纸进行清点,检查无误后,按试卷封装有关规定将试卷封装好,及时送交指定地点。

(十五)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仔细清理考场,然后关好门窗。

第九条  巡视人员职责

    ()巡视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考试考务工作的各种规定,并督促考点严格贯彻执行。

    ()巡视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达考点,工作结束后要向考试委派单位汇报考试情况。

    ()巡视人员一般应参与考试实施的全过程,包括考前会议和装订、密封试卷等环节,以了解、掌握一个考点的全面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提请主考注意,并督促其纠正。

    ()巡视人员可以进入考场,但不宜过多来回走动,也不宜在应考人员座位前无故停留,以免影响他们答题。

()巡视人员应对以下情况进行抽查:

l.应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在试卷上填写,如果填写,和准考证上的情况是否一致;

    2.应考人员身份证上的姓名与准考证、座次表上的姓名是否一致;

    3.各证照片和本人相貌是否一致。如发现有替考,应立即通知监考人员,按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巡视人员发现应考人员违纪,可以当场制止,也可以通知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必要时,可通知监考人员如实纪录违纪情况。

    ()巡视人员发现监考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教育,如发现有违纪行为,应严厉制止,情节严重者报主考处理。

    ()如发现主考对有些问题处理不当,巡视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上报工考管理部门。

    ()巡视人员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委派单位报告。

    ()巡视人员应了解所巡视考区的整个考试情况,并对抽查的考点、考场情况作如实记录。

    (十一)巡视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谦虚谨慎,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  考点工作人员职责

    ()考点工作人员是指除主考、监考、巡视人员以外的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医务人员以及茶水处、自行车和存包处的服务人员等。

    ()考点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主考和考务办公室工作安排,遵守纪律,恪守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考试前,积极协同考务办公室做好考试准备工作,熟悉和掌握有关规定,明确任务要求。

()考试期间,主动维护考点秩序,禁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点或考场警戒线以内,制止闲杂人员在考场附近逗留、观望和喧闹。

(五)对在考点内吵杂喧闹和嘲弄、辱骂监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在考场内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破坏公物、考场设施、威胁人身安全等恶性事件的当事人,各考点安全保卫人员应将迅速其带出考场警戒线以外,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肇事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应送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及时恢复考场秩序。

()主动热情地为应考人员服务,服从工作分配,协助监考人员作好场外监护工作。考试结束后,协同监考人员清点用品,打扫卫生,并关闭门窗。

 

第五章  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  考场纪律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应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以备查对。应考人员不得坐错考场或座位。

(二)应考人员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后至考试结束前不能交卷出场。

(三)应考人员只准携带蓝、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及规定物品,不得携带手机、电子记事本、书籍、笔记、纸张、报刊、涂改液等物品进入考场。开考后不得互相借用文具或它工具。

(四)考试铃响后开始答题,应考人员在答卷前必须在规定的位置,用蓝、黑色字迹钢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姓名、试卷编号、准考证号等信息,用2B铅笔填涂试卷编号、准考证号、申报级别和各题的所选项,并不得做任何标记,答案写在试题本或草稿纸上成绩无效。姓名、试卷编号、准考证号填写错误的,本人更改后须请监考人员核对、签名,并记入考场纪录,否则,成绩按零分处理。

(五)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六)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许说话、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或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场内禁止吸咽,交卷后应立即退场至警戒线以外,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相互交谈。

(七)应考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接受监考、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监考、巡视人员和场外考试工作人员。

(八)考试期间,考生原则上不得申请上厕所。确有特殊情况的,申请上厕所人员应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监督。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题本、答题卡、答题纸反扣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题本、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开始30分钟后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它方式做标记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 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 由阅卷小组共同认定的雷同试卷;

  10.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的;

11. 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考试成绩,两年内不准报考,并通报考生所在单位。

    1.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开具假证明,伪造证件,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报名、考试资格的;

    2.找人代考者;

3.代替别人考试者;

4. 无理取闹、故意破坏公物及考场设施、扰乱考点考场秩序,威胁、辱骂、诽谤、诬陷他人,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5.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 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它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7.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8.其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有本款第4项行为并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经监考人员警告不听劝阻的,责令其离开考场,另安排专用教室隔离直至该科目考试结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本款第45678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考务工作人员纪律及违纪的处理

    ()所有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不准参加社会上任何有关考试的辅导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或考前培训的,一律不得担任本年度考试的试卷运送、保管、监考和阅卷工作。

    ()在试卷运送、考试和阅卷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一旦发生意外,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扩散。考试结束后,试卷(包括空白试卷)应全数密封上交。未经省工考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刊登或翻印考试试题,不得泄露、传播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查分、查阅试卷。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1.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不得向外人泄露参加命题的人员、时间、地点和有关内容、资料。

    2.入围命题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外界联系,不得泄露命题的机密。

    3.不得向外界透露试卷印刷的时间、地点和人员。参加印刷试卷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采取入围的方式,不得和外界联系。

    4.每次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考试试卷和评分标准、试题答案,属国家绝密资料,须按规定程序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绝对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和其它事故发生。

    5.考试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启封试卷袋;考试后,不得在集体整理试卷前拆封试卷袋。

    6.不得向外人泄露评卷、登分的单位、地点和参加人员。评卷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卷的任何情况,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抄录考生的分数。

    7.考试成绩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外界透露考生成绩。

8.凡规定不通知考生分数的,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试分数。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违纪情况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技能考核

第十四条  技能考核采取定量计分的办法,以现场实际技能操作为主要考核方式,结合岗位工作进行。技能考核应在理论考试之前完成。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掌握。对确实难以组织现场实际操作的岗位工种,在确保考核质量的条件下,可采取专业描述、口头答辩的考核方式。技师技能考核方案须经省工考中心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技能考核评分标准主要包括技能水平、安全文明生产、工具使用、操作程序和结果等方面的内容。

(一)采取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方式的评分标准为:按照试题要求准确、迅速、圆满完成各项操作任务的为优,成绩评定在85%·X100%·X分(X为试题分值,下同)之间;按照试题要求比较准确、熟练完成各项操作任务的为良,成绩评定在70%·X84%·X 分之间;按照试题要求基本完成操作任务的为中,成绩评定在60%·X69%·X分之间;不能按照试题要求独立完成操作任务的为差,成绩评定在60%·X 分以下。

(二)采取口头答辩考核方式的评分标准为:按照试题要求清晰、准确、圆满答出各项操作步骤和内容的为优,成绩评定在85%·X100%·X分之间;按照试题要求比较清晰、准确、熟练答出各项操作步骤和内容的为良,成绩评定在70%·X84%·X分之间;能够按照试题要求基本答出各项操作步骤和内容的为中,成绩评定在60%·X69%·X分之间;不能按照试题要求答出各项操作步骤和内容或者答错的为差,成绩评定在60%·X分以下。

(三)采取专业描述笔试考核方式的评分标准,按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掌握。

以上评分标准属于原则性规定,考核时可进一步细化评分标准,评判成绩。

第十六条  考务人员职责。

(一)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负责全面工作。设记分员、引导员、候考室管理员、安全保卫、后勤、医务人员若干。主考、副主考、安全保卫和后勤、医务人员等考务人员的职责按第四章有关考务人员职责执行。

(二)各级工考管理部门根据考核要求和考核方案,选任考官、记分员若干名,组成若干考核组,负责考核成绩的评判。各技师考核组应由3名以上专业人员、2名记分员(计时员)组成;高级工及其以下等级的考核组考官不少于2人。

1.考官主要从各行业、大中专院校、培训单位挑选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专家、教师担任,承担培训任务的专业人员不得担任其培训考生的考官。技师考核组成员名单确定后报省工考中心备案。

2.考核组长的确定和职责。岗位技能考核时,省选派有考官的,由省选派考官担任考核组组长;省未选派考官时,由省辖市指定考核组组长。考核组组长应发挥技术指导和监督作用,在评分标准的掌握上与其他考官加强协调沟通,确保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尺度统一。

3.考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对考生一视同仁,严格根据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评判成绩,注意保持评分标准的前后一致。

4.记分员应挑选政策性、原则性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记分员在考核过程中负责保管试题、组织工人随机抽题、宣布抽题题号、记录合计考核分数。记分员要坚持原则,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地记录、汇总成绩。

(三)各候考室须配备2名管理人员,负责查验核对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及考试要求携带的其它证件;管理候考室秩序,严禁考生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隔绝考生与外界的各种联系,限制考生的活动范围;填写、保管《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技能考核抽号登记及成绩汇总表》(附表1)和《考场记录》(附表2)。

(四)引导员负责候考室、考核现场、场地转换过程中考生的引导工作,监督考生遵守考场纪律。发现考生违纪应及时制止,并向候考室管理人员报告,在《考场记录》上记录考生的违纪行为,同时在记录处签名。

(五)在考核过程中,各类考务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随意离岗、串岗。主考、副主考可以陪同巡视人员在考场内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组织程序。主要适用现场实际技能操作和口头答辩,专业描述笔试按理论考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一)实操考核场地的准备。工考管理部门根据工种的特点,在开考前选择确定考核点。在做好试题保密的前提下,加强与专业人员的沟通,根据实操考核题目准备好所需场地、设备和器材,配齐组织管理人员。各考点设立候考室和休息室,设立警戒线。在实操考核前一天布置好考点、考场,做好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进行检查验收。

(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考核单位考前对考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准确理解把握考核的政策要求和考核纪律,熟练掌握评分标准和工作方法、程序。

(三)技能考核和理论考试统一编排考场,确保每位考生的技能考核准考证号和理论考试准考证号保持一致。

(四)根据考核计划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达考试地点。考生经查验核对身份后进入候考室。

(五)候考室管理人员宣读考场纪律,组织考生随机抽取临时考号,并填写《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技能考核抽号登记及成绩汇总表》。管理候考室内考场秩序,填写、保管《考场记录》。引导员发现考生临时弃权、缺考或违纪,也应在《考场记录》上作相应记录,并在记录处签名。

(六)采取现场实际技能操作考核方式的,一般应采取考生逐个进行的办法。每个考核组每次考核一位考生,不能同时对多名考生进行考核。工种技能考核重在操作结果且考核组能够对多名考生操作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应报上一级工考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坚持试评的原则,统一评分标准。考前必须将同工种同考核科目的考官召集在一起,对前2-3名考生进行试评。试评结束后经充分沟通协商,就具体评分标准、注意事项及掌握程度统一意见后再分组进行考核,确保各考核组在考核标准掌握上宽严适度、尺度统一、相对平衡、客观公正。

考核人数较多时,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考官之间、考核组之间在评分标准掌握上的沟通协调。

(八)考核正式开始后,由引导员按照抽号顺序依次将考生带入考场。

(九)考生进入考场后,只报自己随机抽取的考号,不准报姓名和准考证号,并从试题中随机抽取考核试题。记分员主动向考官宣布考生的抽题题号。考核组也可以从考试题目中预先选定试题。

(十)考生按照试题要求进行实际操作或口头答辩。考官按照评分标准和试题要求独立评定成绩,并填写《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技能考核评分表》(附表3)。如考官在考核现场填写成绩有误需要改动,必须在改动处签名;考核结束后,除本人合计成绩错误外,考官也不得改动成绩。记分员根据考核组成员评定的成绩,求其平均值(保留一位小数)后填写《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技能考核评分表》。该平均值即为岗位技能考核成绩。记分员填写成绩有误需要改动的,须由两名记分员在改动处签名。

(十一)考生违纪、缺考或临时弃权的,考核组成员应在成绩表对应位置注明“违纪”、“缺考”或“弃权”字样。

(十二)考核分两个及其以上考场同时进行或依次进行的,要对已考人员和候考人员进行集中控制、隔离。需要转场考试的,在考生进入下一场地之前要再次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

(十三)考场记录上的相关记载、考核组成员对考生缺考或违纪行为的记录以及其它有效书面证明和物品,均可作为处理考生缺考、违纪行为的有效依据。

(十四)技能考核结束后,考场工作人员将对应的抽号登记及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和岗位技能考核评分表按先后顺序装订后密封,封口处加盖公章。技师考核成绩及有关材料按有关要求上报省工考中心,高级工及其以下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保管。

第七章  理论考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组织要求

    ()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负责全面工作。每个考场设监考2人,一般应11女。各考点应配备试卷保管收发、保卫、后勤、医务等工作人员。

  ()各考点负责人担任各考点主考。监考人员主要由各考点安排教师担任,工考管理部门可安排业余监考人员参与监考。监考人员必须作风正派、纪律性强,无亲属参加本人所在考场考试,并有一定监考经验。

    ()考试期间,应请当地有关部门派人参加,以利于监督协调工作,及时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各级考试部门在考试前,要组织考务人员学习考试工作有关纪律和规定。

()事先不宣布监考人员所监考场,考前半小时通知监考人员到某考场监考,并且一场一轮换。

(六)考场外设工作人员若干名,原则上每个楼层应有1-2人,负责维护考场外部秩序和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考务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如“主考”、“副主考”、“监考”、“巡视”、“工作人员”等。除主考、副主考、监考、巡视人员之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八)值班。考试期间,各级工考管理部门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值班电话及值班人员名单应于考前上报省工考中心。如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省工考中心。

第十九条  试卷的交接与保管

    ()试卷(含题本、答题卡、答题纸)和评分标准、试题答案,属国家绝密文件,须按规定程序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绝对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和其它事故发生。

    ()试卷必须由专人负责运送、交接、保管、分发,并办理交接签字手续。试卷在运输、交接和保管过程中,必须保证有不少于2人同行。

()在交接过程中,交接人员要认真对试卷袋种类、数量、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核对和检查,当场办理交接签字手续。如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工考管理部门,并做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试卷接收后应立即存入试卷保管室。试卷保管室必须有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潮措施。试卷存放期间,要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试卷保管室必须安装双重门锁,钥匙由2人分别保管,除考务工作人员外,严禁他人出入。

(五)考点领取试卷的时间为考前12小时,考场监考人员领取试卷的时间为考前30分钟。考试期间,考点应加强试卷保管,并安排两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保管。

(六)考试前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启封试卷袋。考试结束,由监考人在密封好的试卷袋上共同签名,送交指定人员验收。各考区在考试结束后迅速派专人、专车将试卷在规定的时间送达指定地点。试卷使用后必须原袋原装,由各级工考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如数收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条  试卷的装订与密封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对试卷(包括答题纸、草稿纸) 、答题卡进行清点,检查无误后,将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密封线方向一致(答题卡摆放一致,不许折叠)编排整齐,缺考的试卷也按顺序排列,多余的试卷排在最后。然后迅速到指定地点集中装订试卷。

    ()将编排整齐的试卷用“包头纸”进行包装,再用针线按密封线中间和两端小孔进行密封,然后在正面针线密封处贴上封条。答题卡、题本无需装订。

()将答题卡、贴好封条的试卷或题本分别装入答题卡袋、试卷袋,然后在袋口处骑缝贴上封条。《考场记录》经主考签字后按考试科目、考场顺序整理后集中装袋密封。 

()试卷、试卷袋密封完结后,该考场监考人员应共同校验密封情况及试卷袋封皮填写是否正确,无误后,共同送往指定地点,办理送交手续。所有考场试卷收齐后,交工考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

()准考证、身份证两证不齐全的应考人员,不准进考场。

    () 应考人员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准考证上的照片与本人面貌不符或不能确定是否相符的应考人员,可先允许其参加考试。待考试结束后,再做核查。如属替考,记入《考场记录》。   

    ()试卷某处印刷不清或明显掉字,或有错别字等,应区分情况对待。如是个别试卷,可将正确的字句写在黑板上,同时告诉应考人员不准在试题上涂改;如果所有试卷上出现上述情况,应立即报工考管理部门处理。

    ()对启封后试卷(答题卡)份数不足或缺张、少页、漏印试题的,可先使用多余试卷,换卷后收回有错误的试卷。如无多余试卷,请示主考报工考管理部门同意后用备用卷解决。上述情况均应记入《考场记录》。要嘱咐应考人员在新发下的试卷上写上姓名和准考证号,以免在慌乱中漏写。

    ()发现某袋试卷有曾被拆封迹象的,该袋试卷暂不启用,同时由主考立即报工考管理部门处理。

    ()对应考人员考试中突然患病或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劝其退场,做好思想工作,同时请场外工作人员通知医生治疗。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监护下,如经短期时间治疗即可恢复正常,可准其进场继续考试,但不能延长考试时间。

()对应考人员出场时将试卷、题本、答题纸、草稿纸带出场外的,监考人员和场外工作人员应立即追回,并记入《考场记录》。

    ()对应考人员违纪作弊,是否必须取得物证或由两名监考人同时作证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记录和处理。应考人员违纪作弊,有的具有物证,如携带笔记本、夹带、传递答案等,监考人员发现后应将其收缴;有的具有物证,但无法收缴,如在胳膊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有的则无物证,如偷看他人答卷等。应考人员作弊,有的是两名监考人员发现,有的是一名监考人发现。对于上述作弊行为,不论是否有物证,不论是两名监考人或一名监考人发现,都应如实、具体地记入《考场记录》,均可作为处理时的依据。

    ()监考人员在考场吸烟、闲谈、看书报、抄题答题、打瞌睡,或监考不严,对应考人违纪视而不见的,主考或巡视人员一经发现,应予批评教育、嘱其改正。如再次违反,应将其撤换,并通报批评。如严重失职、玩忽职守,应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监考人员在考试时随意离开考场做私事的,主考应立即将其撤换,并由考点通报批评;对监考人员与应考人员或场外人员串通作弊,导致考场秩序混乱,考试结果严重不真实的,除撤换监考人员外,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同时宣布该考场考试无效。

    (十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考场考试无效。

    1.抄袭现象普遍,同考场试卷5人以上雷同;

    2.监考人员严重失职或无力控制考场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

    3.监考人员纵容应考人员作弊,或有意为应考人员作弊提供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布该考区考试无效。

    1.组织无力,制度不严,多数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

    2.试题泄露,有一定传播范围。

 

第八章  理论考试评卷、登分统计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卷

    ()组织领导

    l.评卷工作按每次考试的有关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2.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由工考管理部门的人员和承担评卷任务单位的负责人及具体组织评卷的负责人组成。评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卷组、试卷保管收发组(不少于2人)。办公室负责评卷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以及后勤保卫。评卷组负责阅卷工作。试卷保管组负责试卷及其它资料的保管、收发。

    3.聘请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专业人员分别组成科目评卷组,各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负责具体阅卷工作。

    4.各科目评卷任务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完成。

    ()评卷准备

    1.拆封试卷袋,整理试卷和考场记录,清点试卷和考场记录份数,填好接收清单,严防丢失。

2.完成试卷的密码编写工作。密码编写情况不准泄密、扩散。

    3.逐本检查,有无出现试卷倒装、密封不严或不利于试卷保密的情况,如出现以上情况,经评卷领导小组主管领导认可后,指定专人重新装订、密封,并有专人监督,对重装试卷及装订人应予以登记。重装的试卷,应在密封条上加盖公章。

    ()人工评卷

    人工评卷分为评卷、校阅、总分合计、复核、复查等步骤。

    1.评卷

    1)组织评卷组全体人员认真研究试题和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拟定评卷补充意见,报评卷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评卷。

    2)评卷组内根据试题类型分为若干小组,按流水作业方式评卷。专人阅专题,严禁一人评阅全卷。

    3)评卷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卷,做到量分准确,宽严适度,始终如一。如对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有异义或疑问,应及时向评卷领导小组反映,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4)评阅试卷小题或段落,只记得分(某小题不得分,应记0分),不记扣分,并将得分用工整的阿拉伯数字记在规定的地方。将小题、段落得分的合计分记在大题首“得分”栏内和卷首相应大题“得分”栏内。合计各题得分和试卷总分时不做四舍五入处理,并在题首“评卷人”栏内签上全名。

    5)若发现试卷有倒装、混装、漏名、漏号、密封不严等情况,报评卷领导小组主管领导处理。如发现有作弊嫌疑应将详细情况分别写在卷首和《评卷异常情况登记表》内并继续评分,登分时再处理。

    6)评卷一律用红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记分和签名必须字迹清楚、工整、规范,一次完成,严禁涂抹、描画。

    7)遇有重大政治问题的答卷,交评卷领导小组处理。

    8)每本试卷同一大题评分结束后,在试卷封面相应大题题后“评卷人签名”栏内签上全名,以示负责。不得先签名后评卷。

    9)评卷人员应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责。非评卷时间,除试卷保管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留试卷。每次评卷结束后,负责领送试卷人员要及时将试卷交还试卷保管室。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带出保管室,不得在保管室内翻阅试卷,不得撬看密封线内应考人姓名。

10)评卷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填写《评卷异常情况登记表》,并向阅卷小组领导报告,然后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①考生在试卷规定位置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其它标记的;

    ②同一答卷内字迹不一致的;

    ③经阅卷小组共同认定的雷同试卷;

 ④在考生试卷上发现写“作弊”字样的。

    2.总分合计

    1)各科目评卷组要有专人负责卷面总分合计工作。凡漏评的试卷一律退回评卷人员处理。

    2)合分时,首先将每大题的小分合计与题首得分对比,题首得分与卷首相应大题得分对比,均无误后,将卷首各大题得分合计并填入卷首“总分”栏内,并在“总分合计人”栏内签上全名,记分和签名一律用红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

    3)合分人不得更改所有分数,如遇第(2)条对比不一致时,要退回评卷人更正后再行合分。

4)合分人如发现漏评试卷的份数超过该科目试卷总数的5%时,停止合分,并向评卷组长汇报。

    3.复核:

    1)复核对试卷评分标准的掌握情况、量分情况和每份试卷的总分合计情况起监督作用。复核人对所有的已评试卷要认真、细致地逐题检查。一是检查每大题的小题计分与题首“得分”是否一致,二是检查评分是否“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

    2)核对每大题的题首得分与卷首相应大题得分是否一致,卷首大题得分合计是否正确。

    3)复核人在复核过程中如与原评卷人意见不一致的,应与原评卷人共同商讨,取得一致意见后修正分数并共同签名;若意见仍不统一,由评卷组长裁决。

    4)改动分数(包括总分),应在原分数上划一斜线,在旁边记上正确的分数,并在旁边签上全名。

    5)改动分数和签名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

    6)漏评的试卷一律退回,由原评卷人评定后再行复核。

    7)每本试卷复核结束后,复核人在试卷封面的“校阅人签名”栏内签上自己的全名。

    4.复查:

    1)由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教师或专业人员承担总复查任务。

    2)按规定的比例(不少于试卷总数的20)从已评阅过的试卷中随机抽取进行复查。

    3)复查既要检查卷面各处合分是否有误,又要检查给分宽严是否适度,切实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

    4)每一处改动,相应各处的数均要改动,改动后的正确分数旁边要签上自己的全名。改动和签名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

5)凡复查的试卷,均须在卷首标上“复查”字样,并由复查人签名。凡改动总分的试卷,一律将改动情况进行登记。

()计算机阅卷(没有设置计算机阅卷的试卷除外)

1.评卷前,应设立机读监督员对计算机评卷全过程进行监督。参加计算机评卷工作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熟悉光电阅读器的基本原理,并能及时处理评卷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

2.计算机评卷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准擅自修改计算机内的有关信息。

3.计算机阅卷前,要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调试和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并对阅卷软件进行试运行后,方可正式开始阅卷。

4.计算机评卷须指定专人负责领送答题卡,领送双方要严格检查答题卡和《考场记录》,履行交接手续。

5. 按考场按科目逐袋拆封答题卡袋,不得损坏答题卡。拆封时应与机读监督员共同进行,认真核对每个答题卡袋内的答题卡数量与袋面记录数无误后,再对答题卡进行机读。

6. 计算机阅卷应结合考场纪录的处理,按科目按考场进行,并按考场认真检查读入信息是否与答题卡袋记录、考场纪录相符,防止漏读。缺考、违纪等异常情况的处理参照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有关规定处理。确认该考场所有应考人员均有有效成绩(有分数、缺考、违纪等)后,将答题卡如数原袋装回,避免交叉混乱。阅读完毕的答题卡要严格管理,不得随身带出评卷室。

7.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答题卡的内容。机房的铅笔、橡皮应有专人保管。对影响机器阅读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或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时,须经评卷负责人提出意见并经工考管理部门批准,由2人以上在场进行处理。答题卡复制后应注明“已复制”字样,并留存备查。

8. 对评卷软件、存储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输入的答题情况应采取技术手段加密。如发现评卷软件或存储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有问题,应及时向省工考中心反映,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

9. 计算机评卷组应及时填写工作记录,每天做好数据资料备份,并按规定妥善保管。评卷完毕后应将成绩存入磁盘,并制作备份盘,密封后,交由专人保管。

(五)雷同卷认定   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为雷同试卷。雷同试卷由省辖市、省直管县()以上工考管理部门或者工考管理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

  ()试卷的保管

    1.试卷保管人员,负责收发和保管试卷,处理试卷密封中的差错,编写试卷调配计划。

    2.根据评卷人数和任务,将试卷发给各评卷组专门负责领送试卷的人。评阅后的试卷及时收回,集中保管。

    3.发放和回收,要履行交接手续,严防丢失和泄密。

    4.采取防范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保卫、后勤工作

    1.评卷场所建立门卫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

    2.保管试卷的地方严禁吸烟,做好防火、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试卷评卷期间,试卷存放现场应有2人以上,实施24小时值班保管试卷。

    3.做好评卷工作所需的一切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登分统计(人工评阅试卷)

    ()登分工作由工考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选定人员,按科目分组,明确职责,在安全、保密状态下集中进行。

    ()登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统计基础知识;遵守纪律,听从指挥;身体健康,能胜任登分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考试。

 ()登分工作程序及要求

    1.登分准备工作。检查登分册,保证登分册与考场编排设置一致;处理考场记录,将缺考、违纪情况记录在登分册内。缺考的,在成绩栏内划“/"符号;违纪的,在成绩栏记“*”及成绩,在备注栏注明具体违纪行为或违纪编号;替考的,在成绩栏记“**”及成绩。

    2.拆封试卷,先从装订线靠近姓名、准考证号一侧拆封一半,以能看见姓名、准考证号为标准,先检查应考人员准考证号是否按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排列,然后检查与登分册表头上各项目是否相符。做好上述工作后,再行登分。

    3.登分时,每小组3人,要一人念分(报姓名、准考证号和分数),一人登分,一人监督。

4.如发现有漏评卷、合分错误,应报主管领导进行补评、纠正处理。

5.登分人员不得随意改动卷面分数,不得涂改试卷上的任何字迹和应考人员答案,违者视为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

6.每本试卷登分完毕,登分人和校对人应分别在登分册和试卷封面上签名。

7.在登分过程中,始终严格管理登分册,防止登分册丢失和成绩泄露。

    ()登分时若干问题的处理(有关规定也适用计算机阅卷)

    1.登分册有名,但无该考生试卷且考场纪录未显示缺考的,按零分处理,对应备注栏注明“无试卷”。

 2.登分册无名,本考场有试卷,将该考生姓名、准考证号、成绩记在登分册下边空白处,在备注栏注明“原登分册上无此人”。登分结束,核实情况后再做处理。

    3.试卷装订线外有考生姓名或其它字样,按违纪论处,成绩栏填记“*”及成绩,在备注栏注明试卷有记号及其内容。

    4.试卷上注明有雷同卷、作标记卷的,按作弊处理,在成绩栏注明“*”及成绩,在备注栏注明监考、评卷人在试卷上所注内容。

5.登分册上已记有缺考,而本人有试卷有成绩,仍按缺考处理,并将成绩填在备注栏内,注明“卷面有成绩”。

6.缺考有卷有分者,对应出现不缺考但无卷无分者,按替考处理,并在缺考有卷有分者的成绩栏记“**”及成绩,在备注栏内注明“缺考有卷有分”。应考人员互填姓名、准考证号者,按替考处理。

7. 考生的试卷出现在其它考场,或两个考场同时出现同一个考生(按准考证号)的试卷,如考场记录没有记录“调换考场”等特殊情况时,按违纪处理,在成绩栏内记“*”及成绩,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8.应考人员试卷上的姓名或准考证号与登分册上的姓名或准考证号不符,按作弊处理,在登分册备注栏注明试卷上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分数,并记入《异常情况登记表》。

    9.同一答卷,字迹不一致,按作弊处理,在成绩栏内记“*”及成绩,备注栏注明“字迹不一样”。

    ()在成绩公布前严禁任何人查抄具体应考人员的分数。

()对应考人员在考试成绩实行电子计算机统计管理。计算机录入考试成绩工作现场必须在严密监督下进行,实行二次录入制度,成绩软盘按绝密文件保管。

    第二十四条  成绩管理

    考试合格人员按《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合格人员名册表》统计后,报省工考中心备案。

    ()考试成绩要严格管理,任何人不得涂改,在保密期内要严格保密。

    ()考试成绩合格者,根据要求采取一定的形式通知或公布。

()应考人员的考试成绩输入计算机,成绩册由省、市工考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保管和处理。

(四)试卷、考场情况记录及其它有关材料自成绩正式公布之日起保存6个月,到期经省工考中心同意后在保密状态下销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