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工伤〔2013〕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精神,我厅对《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人社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仍然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工伤〔2005〕12号)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豫劳社工伤〔2005〕12号规定的《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同时作废。 三、本通知执行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2013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