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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6 00:4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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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职〔1999〕1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国、地税直属局、省地税小浪底直属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人事厅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各市、地的报名工作由各市、地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经市、地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汇总;省直各单位的报名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汇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中央驻豫单位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前培训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要求按人发〔1999〕4号文件第十二、十三条执行。
    四、各级人事、税务部门要提高对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互相支持,积极配合,共同把我省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做好。
    五、有关考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培训教材与参考资料征订事宜,分别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附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做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附: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9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日为《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五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科考试应考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其中,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巳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第九条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举办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各地根据全国师资培训内容组织本地区的培训。
    第十二条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培训工作必须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名义,编写辅导材料或举办考前培训,误导考生。
    第十五条在考试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