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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函〔2008〕176号文件开展工伤保险联网指标上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2:0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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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工伤〔2008〕8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联网指标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上报内容
    工伤保险联网指标上报内容包括参保信息、工伤认定信息、劳动能力鉴定信息和待遇享受信息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和指标按《通知》规定上报。
    二、数据采集和分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信息的数据采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的采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信息和待遇领取信息的采集;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工伤保险各职能部门采集信息的汇总、转换及上报。
    三、数据采集方式及报送流程
    (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实现信息一体化的地区,由本地劳动保障信息中心通过一体化信息系统统一完成信息提取。
    (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尚未实现信息一体化或者部分实现信息化的地区,能够通过信息系统提取数据的,由本地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直接通过信息系统提取数据;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提取数据或无信息系统支持的,由工伤保险各职能部门按省厅信息中心制定的DBF文件格式采集数据后报当地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统一汇总。DBF文件格式的电子版由省厅信息中心随本文件同步下发到市局电子信箱。
    (三)各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提取或汇总本地数据后,应按《通知》要求进行审核转换,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联网软件报至省厅信息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结合《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厅函〔2008〕284号文件开展金保工程部分应用软件统一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劳社信息〔2008〕3号)要求,统一建设交换区,将工伤保险联网指标纳入金保工程联网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
    (二)各市从生产库提取出来的联网数据须及时导入本市的交换库。导入交换库的导入程序由省厅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开发,于11月20日前开发完成。
    (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尚未实现信息一体化或者部分实现信息化的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实现信息一体化管理。
    (四)开展工伤保险联网指标上报工作,对于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工作信息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市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上传联网数据的重要意义,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数据采集、转换等工作,确保工伤保险联网指标按时准确上报。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各业务部门联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联网指标上报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08〕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支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对数据精细分析管理的需要,借鉴前期联网监测的工作经验,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决定自2008年4季度起开展工伤保险联网指标上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联网指标内容
    根据工伤保险业务特点,工伤保险联网指标从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四个方面进行数据采集,共5张表,165个指标。一是采集参保单位基本情况,按不同缴费基数核算方式(主要包括工资总额、产量、营业面积或营业额、工程项目四种)采集单位参保缴费信息。二是从工伤职工角度,采集工伤职工的基本信息和工伤认定信息(包括参保人群、未参保人群)。三是从申请鉴定事项角度,采集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信息。四是从待遇领取人角度,采集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信息。具体指标见附件1。
    二、数据上报工作流程
    各地市(含省本级)于每月10日(逢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前完成上月数据从生产库到交换库的数据采集、审核和转换工作,利用联网软件的检查功能检查数据情况,生成数据质量检查表。每月12日前,各地市(含省本级)将交换库数据和数据质量检查表上报至省级。
    各省(区、市)于每月15日前完成省级交换库全省数据的更新,利用联网软件的检查功能生成全省数据质量检查表,并将交换库数据和数据质量检查表上报至部级。
    各级交换库当期数据保留到月底,每月20日之后不得进行更新和删除。
    参保单位信息表、工伤职工待遇信息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信息表,每月上报当期信息(包括当期处于参保和享受待遇状态的信息、当期新终止参保和新终止享受待遇的信息)。工伤职工及认定信息表、劳动能力鉴定信息表,每月上报历年累计和当年信息(即本地已发生和当期新发生的工伤职工信息、工伤认定信息、劳动能力鉴定信息)。
    三、数据上报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努力推进工伤保险业务信息化水平,积极做好联网数据准备工作。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支撑认定、鉴定、经办业务,努力推动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数据的共享,实现业务和信息的联动。要加大补齐、补记数据项目的工作力度,规范数据标准,剔除无效数据,合并重复数据,确保生产库数据的准确性。各地要充分理解联网指标的内涵和要求,认真研究联网指标与本地生产库的对应关系,严格按照下发的联网指标采集标准上报数据,避免因内涵对照错误、代码不规范导致的数据漏报和错报。
    (二)各地要明确联网数据的采集途径,认真做好联网数据的转换工作。已实现认定、鉴定、经办一体化系统的地区,应通过一体化信息系统统一完成采集转换。认定、鉴定由独立系统支撑并进行了电子信息记录的地区,认定、鉴定信息可从工伤认定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采集转换。认定、鉴定、经办尚处于手工办理业务的地区,应抓紧推进各类数据的补录工作。从多个系统分别采集的信息,应在当地交换库进行合并后再行上报。数据上报之前,各地要认真制定生产库到交换库的数据转换方案,编写转换程序,并建立数据校验机制,确保数据转换准确。
    (三)各地要按规定时间启动上报工作,按时规范上报数据。工伤保险联网基础指标于2008年12月开始按月上报。要将数据上报工作列入常规工作任务中,按规定的数据上报流程按时上报数据,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要按本地已开展的业务范围上报工伤保险数据,并结合本地信息化程度,首先做好参保单位信息和参保工伤职工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逐步将未参保工伤职工认定信息、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鉴定信息采集上报。有条件的地区,应确保上报数据业务范围的完整性。
    (四)各地要同步做好行政区划代码的维护工作。行政区划代码作为地区(机构)的唯一标识号,在国家标准GB/T2260-2007基础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层级和经办机构分布特点,由部里统一规定。行政区划代码的确定原则是,有国家标准的须采用国标中的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不满足各地工作需要的,可按统一规则进行扩充和调整,并报部里确认后统一启用,以确保标准同步和数据完整。如遇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调整,由部里统一确定系统中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时间。具体行政区划代码参见《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18号)的附件2。
    四、数据应用工作安排
    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做好交换库数据的上报工作,做好数据质量的把关,建立有效的上报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联网指标检查参考办法检查数据的规范性,加强对数据整理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力度。明年我部将下发工伤保险的主要分析主题,并将这些主题以基础分析表形式下发到软件中供各地使用。各地可将基础分析表与当前工作中的重点问题联系起来,建立分析制度,积极开展应用分析工作。
    五、软件部署工作要求
    为配合联网数据的采集和应用工作,我部组织开发了金保工程联网数据管理信息系统(简称联网软件),该软件采用B/S/S架构,支持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联网数据的统一存储,业务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访问,支持历史数据的存储和查询,在全国免费使用。我部将于2008年10月起统一组织省级联网软件的安装部署和培训工作,请各地提前做好网络、服务器、系统软件的准备工作,具体工作要求见《关于开展金保工程部分应用软件统一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8〕284号)。省、自治区所辖地市的软件安装部署和培训工作,由各省、自治区负责。
    六、组织工作要求
    各地要积极推动金保工程业务专网的延伸连通工作,必须将专网连通到辖区内各级工伤认定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联网数据上报和应用的有效开展。认定、鉴定机构要与经办机构做好沟通,明确和建立数据采集渠道,确保数据的衔接一致。认定、鉴定和经办机构要利用联网软件做好数据的整理、转换、检查工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确保网络畅通,做好软件和数据库维护、交换库数据合并等相关技术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共同做好数据上报工作。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上传联网数据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联网数据准备和软件部署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数据的入库率和准确率,加强数据应用,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
    各地要将工作责任人名单于9月25日前上报我部。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略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