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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7:55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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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养老〔2006〕29号
    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单位:
    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后,我省积极贯彻执行,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以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根据劳动保障部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指示,全省要在7月20日到8月20日一个月时间里,掀起一个学习、宣传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高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宣传过程中,要坚持正面引导,突出宣传重点,尤其要针对社会广泛关注和职工群众关心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问题进行重点宣传。通过宣传,使城镇各类人员了解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意义和内容,理解支持改革,从而增强参保缴费意识,促进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宣传活动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广大劳动者。要与有关新闻单位密切合作,通过举行政策咨询活动,在主要媒体开辟专栏、答记者问、撰文进行政策解读、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介绍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时解答职工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    
    各地在宣传活动中,要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了解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带有倾向性的思想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厅报告。为做好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宣传中参考使用。
    各省辖市要在8月底前将本市(含各县)的宣传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省厅。
        
    
    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
        
    一、近年来我省养老保险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较好地保障了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三是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向多种所有制从业人员扩展,参保人数逐年增长。四是多渠道筹资机制初步形成,为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了资金保障。五是基金管理逐步加强,维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六是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逐步纳入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为什么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做实,未能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我省市级统筹正在完善中,基金调剂能力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建立起来。这些都影响到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中原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日前,公有制单位职工已基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但是大量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他们对养老保险的需求非常迫切。这种状况不符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必须尽快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一些社会成员的收入较低,缺乏生活保障,如一些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收入较低的下岗职工等。这些人的问题解决好了,才能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需要。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时间长,未富先老。在严峻的老龄化形势面前,我们必须要未雨绸缪,抓紧工作,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为什么要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明确要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这次对上述政策做出统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和就业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集体企业从业人员大量减少,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迅速增加,但是大量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一些原已参保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和灵活就业后,由于种种原因中断缴费,这就使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影响。为此,统一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他们的参保缴费政策以及待遇计发办法予以统一,使他们退休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切实得以落实。
    二是总结各地的做法,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以前,我省和其他多数省份一样,都出台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但具体办法不一致。在这种选择性过大的政策下,一些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较高,许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不起;也有一些地方费率较低,一方面形成了新的隐性债务,另一方面又造成这些人未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过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实行统一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更能体现社会公平,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和稳定保障,同时,缴费基数和比例的统一,也有利于上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他们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
    三是出台优惠政策,为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创造了条件。首先,新的政策规定,改革后城镇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仍为2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后者比前者的缴费水平总体上低8个百分点。其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另外,规定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上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收入较低人员的困难,增加了新的参保缴费办法的可操作性。    
    四、为什么要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日前,我国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001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采取各种灵活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近几年,我省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过去曾经在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仍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即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考虑到当前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人员多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以及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具有缴费年限长退休待遇高的特点,豫政〔2006〕29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这一规定,给这部分人以选择空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五、为什么规定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有参保意愿的职工可以以参保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制度,豫政〔2006〕29号文件规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目的是保障上述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为什么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4050”人员养老保险补贴问题作出规定
    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 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结合我省实际,豫政〔2006〕29号文件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这样规定,一是把国家有关规定变为具体的实施措施;二是进一步明确我省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七、为什么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一是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联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要发挥社会统筹的当期共济作用,又要实现个人账户的未来积累。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做实个人账户规模必须适度,小了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不能满足将来所需,大了当前又承受不起,难以做实。因此,经过反复测算和认真研究,国务院决定将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二是与新的计发办法相适应。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增长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新、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础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
    八、为什么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按照原养老金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这种办法主要存在两个缺陷:一是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基础养老金都一样,这与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不尽一致。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按原养老金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因此,这种不够合理的办法应当改变。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更加符合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
    九、新计发办法和原计发办法对比有什么优点
    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这次新的政策对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一是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原计发办法按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计发。新计发办法规定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是计发基础养老金的比例。原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不管多长时间,一律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计发。新计发办法规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基数的1%,上不封顶。
    三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原计发办法不管退休早晚,余命长短,个人账户一律除以120。新计发办法规定退休时年龄越小,对应的计发月数越大,账户养老金就越少。
    从以上三方面的改革内容来看,新办法在激励职工缴费,抑制提前退休方面明显优于原计发办法,强化了激励约束机制。
    十、新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规定,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视同缴费年限x1.3%。
    十一、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一次性待遇如何支付
    从2006年7月1日起,达到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我省情况看,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多属社会弱势群体,如果不享受统筹部分养老金,仅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尽合理,所以,豫政〔2006〕29号文件规定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十二、为什么规定基础养老金中视同缴费年限指数按1参与计算
    采用基础养老金中视同缴费年限指数按1参与计算的办法,主要是在兼顾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了公平。我省原计发办法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按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确定的,即以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指数推算其全部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新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中视同缴费年限指数按1参与计算,充分考虑了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前计划经济时期的工资水平差异不大的实际状况,体现了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公平因素。
    十三、5年过渡期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考虑我省实际情况,设置改革计发办法过渡期为2006年7月1日一2011年6月30日,共5个缴费年度。过渡期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原办法对比计算,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一律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实行待遇平稳上升,即“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使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和新原办法平稳过渡。
    十四、我省新计发办法中视同缴费年限与国发〔2005〕38号文件相关规定是如何保持一致的
    国家〔2005〕38号文件规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即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因为国发〔2005〕38号文件是针对全国情况而言,1997年,国家开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省新计发办法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这与我省从1995年1月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保持一致,同时也兼顾了省直统筹行业单位大多从1997、1998年起建立个人账户,以及政策规定的转制单位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有关工作年限视同缴费等实际情况。
    十五、新计发办法对特殊工种工龄折算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但按新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各种折算工龄均不视同为缴费年限;原计发办法仍执行原来的相关规定。这主要是从政策上对职工进行引导,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待遇相对较高,同时也可抑制提前退休现象。
    十六、为什么我省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家〔2005〕38号文件规定,新的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曰起实施。考虑到国发〔2005〕38号文件2005年底下发后,我省制定过度办法需要一个过程,而且2006年上半年各项业务又不能停止办理,若从2006年1月1日执行新的计发办法,会给业务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麻烦。另外,我省缴费基数、费率调整等都是从7月份开始的,经请示国家劳动保障部同意,我省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计发办法、调整个人账户规模。据了解,全国有不少省也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新计发办法。
    十七、为什么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
    以前,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多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且缴费时有中断,达到退休年龄时往往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豫政〔2006〕29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其中一部分人通过延长缴费,可以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这样有利于保障他们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十八、为什么要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是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我们必须未雨绸缪,通过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及早进行基金准备,以承接老龄化高峰时养老金支付的压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有利于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我国实行部分积累的资金筹措模式,也就是说,统筹基金现收现付,用于互助共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积累,用于职工个人未来养老。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养老保险没有资金积累,而退休人员越来越多,为了确保养老金当期发放,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这样既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也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就必须做实个人账户。
    三是有利于促进劳动力流动。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基金具有可携带性。因此,参保人员工作变动时完全可以带着做实了的账户走,从而有利于参保人员的流动。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稳步增长,财政收入大幅增加,这些都为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创造了良好条件。
    十九、为什么要提高统筹层次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的要求,今后应规范市级统筹,并加大省级基金调剂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省级统筹。提高统筹层次,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增强互济功能。养老保险制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实现较大范围的统筹,才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养老金发放。二是便于人员流动。提高统筹层次,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的统一,加大基金调剂功能,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的障碍。三是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可以实现集中管理,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在推行省统筹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和发挥市县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省市县三级责任分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各尽其职。
    二十、为什么要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近几年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施,对保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国际经验来看,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还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企业年金和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可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三是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企业为增强自身的凝聚力,不仅要靠在职期间的优厚报酬吸引优秀人才,还要着眼长远靠企业年金留住人才。
    四是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企业年金形成的基金积累,需要通过投资运营实行保值增值。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就可以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同时,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也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与经济发展、资本市场的相互促进和良性互动。
    二十一、为什么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者,也是社会保险业务的承担者,更是广大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者,是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各项社会保险服务的机构。经过多年努力,全省各级经办机构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得到加强,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党和政府陚予的“两个确保”等重要任务,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和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伴随经济成分、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经办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对象和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随着社会保险的范围不断扩大,工作任务日益增强经办能力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因此,我们要按照要求,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十二、计发办法相关名词解释
    1、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年龄界限,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基本养老金:指国家规定的根据参保人员所做贡献、具备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目前,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于具有视同缴费年限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3、退休和退职:国家规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因病退休是男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男未年满50周岁,女末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职。
    4、统账结合:指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把社会统筹的长处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结合起来,创造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我省1995年1月起建立统账结合制度。
    5、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领取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包括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比例(或系数)以及计算公式等。
    6、新办法和原办法:本次计发办法改革中,新办法指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我省豫政〔2006〕29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指2006年7月1日前,我省仍在执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7、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之前,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8、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统筹范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该指标反映参保人员在整个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平均水平,是计算基本养老金的重要指标。
    9、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使用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0、计发月数:《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是国家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的,不同的退休年龄使用不同的计发月数,成为新办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11、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保底封顶”:指政府规定的参保人员缴费时,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二十三、计发办法举例
    示例一:参保人员甲2012年2月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012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从2012年10月起享受退休待遇。退休时本人年龄为60岁零7个月。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
    示例二:参保人员乙,1970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2月年满60周岁并办理退休手续,从2008年3月起享受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为37年9个月。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该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为:
    37+(9÷12)=37.75年
    示例三:参保人员丙2007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2007年8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1995年至2007年的缴费指数如下表:
            
    参保人员丙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
    (0.8200+0.7100+1.0000+1.0000+1.1200+1.2600+1.3200+1.4100+1.3700+1.5400+1.6100)÷11=1.1964
    参保人员丙实际缴费年限:10+7÷12=10.58(年)
    示例四:若参保人员丙,其他情况不变,其中2001年按社平工资的120%缴费,缴费4个月,欠费8个月,本人退休时不再申请补缴。此时,参保人员丙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
    (0.8200+0.7100+1.0000+1.0000+1.1200+1.2600+1.2000+1.3200+1.4100+1.3700+1.5400+1.6100)÷12=1.1967
    参保人员丙的实际缴费年限:
    10+4÷12+7÷12=10.92(年)
    示例五:假设参保人员丙1967年2月参加工作,2007年7月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2007年8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2856.97元,预计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280元/月,参保人员丙所在统筹范围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933.78元/月。1995年至2007年7月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指数表同示例三。
    1、参保人员丙实际缴费年限:10+7÷12=10.58(年)
    视同缴费年限:27+11÷12=27.92(年)
    缴费年限=27.92+10.58=38.50(年)
    2、参保人员丙计算基础养老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28×(1.000+0.8200+0.7100+1.0000+1.0000+1.1200+1.2600+1.3200+1.4100+1.3700+1.5400+1.6100)〕÷(28+11)
    =41.1600÷39
    =1.0554
    参保人员丙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
    (0.8200+0.7100+1.0000+1.0000+1.1200+1.2600+1.3200+1.4100+1.3700+1.5400+1.6100)÷11
    =1.1964
    3、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280+933.78×1.0554)÷2×38.50×1%+12856.97÷139+933.78×1.1964×27.92×1.3%
    =436.11+92.50+405.49
    =934.10(元/月)
    4、假设参保人员丙用原办法按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文件要求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904.10(元/月),新办法比原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30(元/月)。2007年加发比例为30%,即加发30×30%=9(元/月)
    参保人员丙实际计发的基本养老金:904.10+9=913.10(元/月)。
    5、假设参保人员丙用原办法按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文件要求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944.10(元/月),新办法比原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10(元/月)
    参保人员丙实际计发的基本养老金:934.10+10=944.10(元/月)。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