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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规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转自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省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全省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省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全省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依据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规定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豫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全省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关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和厅局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部分省管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省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省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的职责分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相关部门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和入减编通知单等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

2.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问题的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第五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与行政服务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财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安全保密工作,承担厅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信访、行风建设、便民服务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新闻宣传、舆情管理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和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三)法规处。组织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改革的相关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统筹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有关信息化建设和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五)就业促进局。拟订全省统筹城乡就业规划、计划和政策,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拟订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相关人员(不含专家)来豫工作管理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实施就业统计监测制度;承担河南省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人员调配、聘用事宜;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组织拟订全省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开展技工院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和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承担河南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人才评价开发处(职称改革办公室)。组织拟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和职称分类评价标准,对职称的整体数量和结构进行宏观调控,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参与人才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的拟订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博士后与留学人员工作处)。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选拔培养,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和省特聘研究员引进工作,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负责联系和服务专家工作;拟订博士后与留学回国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拟订并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相关人事管理备案事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拟订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省际劳务协作、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发展家庭服务业相关政策,统筹指导全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和相关信息工作;承担河南省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河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政策,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实施国家工时及休息休假和假期等相关制度规定。

(十三)工资福利处。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动态调整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十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完善省级统筹;拟订企业(职业)年金政策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职工因病非因公死亡待遇政策、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对全省企业职工退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拟订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标准和运行机制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措施。

(十六)失业保险处。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方案,拟订完善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基金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统筹单位失业保险的管理及对全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指导、监督、考核。

(十七)工伤保险处。组织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全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协调处理涉及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承担河南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基础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协调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劳动保障监察局。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市县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跨区域的重大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全省有重大影响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人事处(任免奖励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外事工作,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部分省管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拟订全省表彰奖励政策,承办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荣誉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246名。暂核定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9名。

第七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不再直接管理河南省对外劳动合作公司。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