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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第165号《关于鼓励大学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的建议》收悉。经会同省教育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确保青年就业水平总体平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作出重点部署。李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优化就业创业服务,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渠道。省委、省政府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突出位置,刘宁书记主持召开省委财经委员会第16次会议,专门听取稳就业工作汇报,强调要加强重点民营企业、外贸企业就业情况监测,发挥好创业基金和金融工具的作用,不断顺应形势变化,完善应对预案,守好就业底线。王凯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传达学习全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会议精神,强调落细落实支持就业政策措施,扩大市场化就业岗位,深挖公共部门就业潜力,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用心用情做好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确保青年就业水平总体平稳。
围绕党的二十大对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作出的全面部署,立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新要求,着眼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我省持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供给,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连续组织举办七届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大会,面向海内外大力延揽高层次、创新型、引领型人才(团队)。高质量推进“技能河南”建设,连续四年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取证”列入全省重点民生实事,促进高校毕业生等劳动者技能就业、技能成才、技能增收。
当前,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中承压。一方面,全省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就业质量稳步提高,劳动者收入稳步合理增长。另一方面,我们也面临就业总量压力大、结构性矛盾突出、不确定因素增多等“老问题”“新挑战”。特别针对您提出的“政府对民营企业制定优惠政策”“政府对大学毕业生制定鼓励政策”等建议,我们拟从以下方面予以推动解决:
一、激励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扩岗补助。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民营企业,每招用1人按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企业缴纳部分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金融助企。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等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申请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四)税费减免。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五)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 〔2023〕113号),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原则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突出实际工作业绩与贡献,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考核,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淡化奖项规定。落实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和“直通车”制度,确保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六)公共招聘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举办城市联合招聘、金秋招聘月、民营企业招聘月、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中国·河南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大会等专项招聘活动,有招聘需求的民营企业可在注册地、经营地、用工地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服务。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
(一)优化档案服务。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的,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存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间可直接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二)拓宽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在职称评定、项目申请、荣誉申报时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性质,可自愿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和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并开展符合企业内部发展需要的奖励活动。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积分晋级制度。支持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在落实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等方面对高技能人才予以倾斜。
(三)促进职业技能提升。高校毕业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岗前培训、技能研修、创业培训等,提升职业技能,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1.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就业技能培训相应补贴标准的80%确定。
2.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培养期限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
3.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初级工证书200元、中级工240元、高级工280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0元执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四)支持参加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可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进行岗位实践锻炼,期间由见习单位给予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吸纳见习的单位,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免费的就业公共服务。高校毕业生可以前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提出就业需求,获得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见习等就业服务,咨询和申办就业补贴政策。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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