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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特殊工种认定困难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特殊工种历史沿革
我国特殊工种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与当时国家采取计划生产的特点紧密相关,是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进行的劳动保护,其中措施包括了允许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达到一定年限的工人办理提前退休。目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仍然沿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生产力落后、保障渠道单一的情况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职工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正如您所言,目前执行的特殊工种名录,大多数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种名称、制订具体标准,报原劳动部审批公布的。在管理上,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劳动用工计划招录使用,需在劳动部门审批备案,并在职工档案中明确记载其从事工种名称和工作时间,作为今后审批提前退休的事实依据。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起,我国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国家不再实行计划生产,企业自主经营、自主招工,同时由于企业行业主管部门都已弱化甚至消失,致使特殊工种名录长期没有得到更新。
二、国家和我省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的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等文件规定,特殊工种目录仍按原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暂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
2020年5月,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3号),要求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企业为国有、集体企业,提前退休对象为在上述范围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职工;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提前退休工种名录执行,严禁以任何名义自行放宽扩大提前退休工种名录;企业只能执行自己所属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名录,不得跨行业比照执行;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种年限等信息,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对原始档案记载不明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资料为依据进行认定。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存在的问题
正如您所言,目前执行的特殊工种名录,大多数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种名称、制订具体标准,报原劳动部审批公布的。随着科技进步、工艺转变,许多特殊工种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相当一部分特殊工种不再具有其原有的“特殊”性,应当及时予以取消。同时,一些企业设立了新的工种,对职工身体健康也有一定损害,亟待加强对这些职工的劳动保护。由于企业管理等问题,职工档案内记载的工种名称与原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规范名称不一致现象等问题普遍存在。
四、国家正在推进的有关措施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工作。实施渐进式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后,人社部也充分考虑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作为延退改革的配套政策进行明确,经与养老司沟通预计相关政策一年左右会出台。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的落实,向人社部建议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更好地保障包括各类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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