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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单位在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330540号《关于提升农民养老金待遇 提振农村消费的提案》收悉。根据分工,贵单位提案由我厅和省医保局分别办理。经认真研究,现就提案中有关人社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制度建立情况
2014年根据国家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我省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在全省范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待遇结构情况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各级财政支付。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和我省多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2025年国家将稳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在去年的基础上,今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月再提高2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是参保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此外,我省建立了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激励机制,对于逐年连续缴费满15年或实际缴费累计满20年后(不含补缴年限),再每多缴一年,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增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因此,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除各级政府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外,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也有利于提高个人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三、优化待遇结构情况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合计金额不超过我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近年来,我们致力于拓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渠道,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结构,进而提高参保居民待遇保障水平。2025年3月,联合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5〕65号),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资助工作,筹资成效明显。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精神和习总书记“两高四着力”要求,落实集体经济组织筹资责任,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筹资作用,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
再次感谢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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