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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失业保险 
标  题: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50号建议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15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建提 〔2025〕4号
失效时间: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5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申报审批监管工作的建议》(450号)收悉,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我厅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法规政策依据

(一)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第十三条中,根据《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202531日施行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时据实填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如实填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认定停保原因为本人意愿主动离职而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如其本人提出申请并能证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经办机构应据实重新核实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

以上是在法规政策层面压实用人单位责任,妥善处理争议,维护失业人员权益的具体规定。

二、具体经办情况

(一)全省用人单位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依法申报社会保险关系中断业务。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内根据相关规定设置了辞职、辞退、聘用/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离职或停保原因共22项供用人单位选择,并将这些原因自动归类为是或否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两类,以确保用人单位如实填报。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信息系统显示情况审核申领失业保险金业务。对于审核不通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及时准确向失业人员说明原因及处置方式。

(三)若失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提供劳动争议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相关文书认定结果,在信息系统中按规定修改离职或停保原因,并开展后续经办工作。

以上是在业务经办工作中,从办理业务源头减少错报离职或停保原因,以及对争议进行处理的具体措施。

三、当前工作推进情况

(一)20253月—4月,省人社厅在全省开展《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月活动,以宣传贯彻《条例》为主线,提升失业保险法规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引导人社系统干部职工、参保服务对象、社会各界人士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为我省失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4月份以来,省人社厅扎实推进全省人社系统信访突出问题源头治理攻坚工作,将用人单位为职工填报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与事实不符,致使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问题作为重要内容专项推进,依法及时解决我省此类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三)针对您提出的问题,4月份以来,省人社厅组成调研组赴焦作、信阳等省辖市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建议,解答政策疑问,到当地企业查看为职工办理离职相关情况,指导当地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代表依规办理业务,规范用工行为。目前,我们正在针对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中断就业时提供佐证材料相关问题开展研究,努力做到既符合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又能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前提下,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今后,我们将在扩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规政策宣传覆盖面,完善劳动争议问题处理机制,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力度等方面做更多的工作,从而充分保障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202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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