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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职称管理 
标  题:  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30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 〔2025〕32号
失效时间:  
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水利水电事业高质量发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省水利厅协商一致,2024年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根据2024年度水利水电专业的职称评审情况,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实际,我们对《河南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0529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

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调动工程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水利水电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相关工作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坚持“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将水利水电专业分为科研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三种基本类型,建立不同岗位的评价机制。

 一、科研设计类包含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工程建设类包含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运行管理类包含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日常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资源、农村水利水电、水土保持、水利移民、技术咨询、水利信息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水利水电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在规定的年限内连续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并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申报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

第七条 学历、聘任年限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三)中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五)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技术能手”获得者。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聘任工程师满2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预备技师班(或技师班毕业,取得聘任工程师满5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四)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申报工程师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熟悉本专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规范、规程、标准。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对本专业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二)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规范、规程、标准。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先进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第九条 工作能力与经历

一、申报工程师应具备的工作能力:

具有编制工程计划或实施方案,撰写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的能力;具有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助理工程师聘期内,具备完成小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科研设计类工作的能力。

(二)从事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助理工程师聘期内,具备完成小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类工作的能力。

(三)从事运行管理类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助理工程师聘期内,具备完成小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运行管理类工作的能力。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的工作能力:

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级科研项目或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以及指导和解决工程技术中关键性、复杂性、疑难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师聘期内,具备完成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科研设计类工作的能力。

(二)从事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师聘期内,具备完成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类工作的能力。

(三)从事运行管理类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师聘期内,具备完成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类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业绩与成果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申报工程师职称,助理工程师期间业绩与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至少具备前7条中的1条):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行业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获得省部工程奖1项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等奖2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行业专业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奖1项以上。

参与编制本专业国家、行业、省级技术标准1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五)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六)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1万字;

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或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2万字,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1项省辖市级以上批复的水利水电工程科研项目经省辖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辖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3项以上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行业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勘察报告、实施方案,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3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通过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参与完成3项财政资金安排的水利水电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并通过验收。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负责运行管理的1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被省辖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复核通过)为水利标准化管理工程。

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参与完成省辖以上水利水电科技成果推广项目2项以上,取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研发或推广水利水电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2项以上,经省辖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行业评价,取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编制省级工法1项以上,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

(十一)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辖市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荣誉1项以上。

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受具备前七条中符合1条的限制。

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还应符合工作业绩与成果条件中4条(其中至少具备17条中的1条)。

二、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任工程师期间业绩与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至少具备前7条中的1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得1项以上工程奖,或2项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得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3项以上

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在大型以上企业获得科学技术一等奖1

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本专业国家、行业技术标准1项,或省级技术标准2(限前7名),并发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得省部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1项以上。

)独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1部(合著本人须撰写2万字以上)

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科技类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每篇不少于3000字)。

(六)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10名),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水利水电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国家级1项、省部级2(限前7名)省辖市级3(限前3,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大型1项、中型2项或小型5项(限前3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议书、行业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勘察报告、实施方案,经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大型1项、中型2项或5项小型(限前3名)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通过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1项国家级水利水电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主持3项省辖市级以上(限前3名)水利水电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通过省辖市级以上行政主管单位部门验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负责运行管理的工程被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复核通过)为水利标准化管理工程。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主持、研发或推广水利水电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3项以上,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行业评价,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省级以上工法3项。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1项省大型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参与完成5项财政资金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并通过验收(仅适用于县级(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申报人员)。

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受具备前7 条中符合1条的限制。

凡不符合规定学历的须进行破格申报评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还应符合工作业绩与成果条件中4条(其中至少具备17条中的1条)。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等均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且业绩成果应与工作单位、工作经历相符合。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同一项目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所有申报中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均需参加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为评审结果重要依据之一,答辩成绩不合格者评审不予通过。凡跨系列参评人员,当年不得连转带评。

技能人员申报职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中的“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依照国家统计局划分办法或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标准创新奖、科学普及奖。

工程奖项主要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其中,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是指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银奖)、詹天佑奖、鲁班奖、大禹奖等;省级优质工程奖是指“中州杯”、河南省水利厅颁发的“优质工程”奖;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是指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银奖、铜奖或一等、二等、三等奖)等;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是指河南省优秀勘察设计奖、中国水利勘测设计协会优秀勘察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优秀勘察设计奖。

省级及以上行业专业大赛、创新创业大赛是指由省直机关主导的具有权威性的全省性及以上的大赛。

企业类奖励获奖人数必须符合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奖励证书为准。

主持人”“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均以本专业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五条 国家级、省级、省辖市级水利水电工程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级、省级、省辖市级有关行政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级、省级、省辖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资料。

大型、中型、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确定,经国家级、省级、省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鉴定验收)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级、省级、省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鉴定验收)的文件等资料。凡水利水电工程等级未明确划分的,由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

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须经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同行业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同时提供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关材料。

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证明。

省辖市级是指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

第十 本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第十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周刊、旬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电子刊物等不在此列

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收录的核心期刊,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第十 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奖励、表彰、业绩,应根据其规范程度,由评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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