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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14日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15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规 〔2025〕1号
失效时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申领程序

(一)申领条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

(二)申请渠道。符合申领条件的参保人员向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领取病残津贴申请通过用人单位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无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参保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其中,受理申请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整理申请材料,并提交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申请材料。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病残津贴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同时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原件。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个人原始档案等材料。不具备档案调转条件的,应提供档案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结论。

 (四) 待遇领取地确定。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病残津贴申请后,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待遇领取地。其中,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经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为本地的,按规定程序开展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和审核确定工作。待遇领取地非本地的,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起业务协同,移交病残津贴申请资料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认定结论,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至同级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待遇领取地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开展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工作,有异议的可重新认定其累计缴费年限。

(五)资格初审。委托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工作,省直参保人员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初审通过的,应将《申领病残津贴人员初审结论公示名单》(附件2)在参保人员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初审结论,并定期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病残津贴审核表》(附件3,以下简称《审核表》)及相关资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对公示期间发生投诉举报的,由负责公示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实。对初审不通过的,由省辖市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病残津贴申请不予通过告知书》(附件4),告知申报单位或参保人员。

(六)资格审核确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的审核确定工作。对审核通过的,作出正式审核决定并将《审核表》反馈给待遇领取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待遇领取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审核表》反馈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病残津贴待遇。对审核不通过的,将名单反馈给待遇领取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其出具《病残津贴申请不予通过告知书》,告知申报单位或参保人员。

(七)待遇发放。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正式审核决定及《审核表》,自参保人员申请次月起计发病残津贴,并发放至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八)复查鉴定。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作,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复查鉴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明确相关政策

(一)最低缴费年限确定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最低缴费年限以其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确定。多次申请病残津贴的,以最后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确定最低缴费年限。

(二)待遇领取地确定

1.待遇领取地判定规则。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确定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或申请基本养老金时,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待遇领取地。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且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的,以省内最后一个参保地或户籍地为其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

2.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待遇领取地确认后,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起,将各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

(三)待遇核定和发放

1.领取月数核定。累计缴费年限不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病残津贴领取月数为12个月;累计缴费年限5年以上(含5年),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领取月数增加3个月。

其中,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月数,已经领取病残津贴的月数相应扣减。

2.待遇月标准核定。病残津贴月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来确定。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3.待遇重新核算。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在领取病残津贴直至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当月,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审核是否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根据当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病残津贴进行重新核算,并告知参保人员,自次月起按照重新核算的标准发放。

4.待遇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调整待遇水平,调整范围为上年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病残津贴申领手续并符合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条件的人员。调整所需资金,参照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分别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

5.待遇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规定享受病残津贴定期待遇。若参保人员在领取定期待遇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法定退休年龄时点的待遇月标准,将剩余支付月数的病残津贴一次性发放,并自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6.资格认证。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当地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方式定期进行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认证。

7.待遇停发。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发生以下情形的,应从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内未按规定参加复查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未按规定通过资格认证。 

(四)待遇衔接

1.遗属待遇。若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死亡人员标准执行,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

2.在职转退休。若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申请弹性提前退休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发放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若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未申请弹性提前退休的,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告知参保人员。

3.参保缴费。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表》当月办理停保业务。当月未及时办理停保的参保人员,待办理停保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退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4.跨制度衔接。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的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当月,或累计缴费年限满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领取病残津贴直至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当月重新核算待遇前,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工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病残津贴政策制定和指导监督、领取资格及关键信息审核确定工作;组织实施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作;统筹负责全省病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工作。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所需经费列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二)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工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及关键信息初审、公示与权益告知工作,定期初审通过人员汇总名单及相关佐证材料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县级职工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申请资料的受理、整理、报送等相关工作。

(三)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3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含再次鉴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待遇领取地确定、病残津贴业务协同发起、养老保险关系归集、病残津贴待遇核定与发放、待遇调整等相关工作。

四、明确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病残津贴制度是国家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适当帮助,是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涉及特殊群体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级各环节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握政策要点,切实把好事办好、好事办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病残津贴制度实施涉及省、市、县三级,程序多、环节多。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严禁推诿扯皮;要加强各环节监督,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要进一步强化行政与经办协同配合,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行政与经办联审联办模式。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申领渠道、待遇领取地确定等程序进行优化、细化,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三)推进信息共享。要强化信息化支撑作用,加快推进全省病残津贴信息化功能模块上线运行。要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病残津贴资格初审、资格审核确定、待遇领取地确定及业务协同等环节数据共享工作,打破数据壁垒,不断提高病残津贴申领的便捷性、可及性。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多种渠道宣传病残津贴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分级分类开展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和业务经办能力。

本意见202511日起施行。我省有关企业职工病退和退职有关政策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20241231日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的,继续按我省规定领取病退或退职待遇,不得领取病残津贴待遇。

附件: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病残津贴申请表

2.申领病残津贴人员初审结论公示名单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病残津贴审核表

4.病残津贴申请不予通过告知书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5514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



政策解读:《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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