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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明确月工资标准最高标准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请问劳动仲裁部门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采用什么工资标准?请予以明确: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还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如单位性质不同,是否按照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进行分别计算,还是统一口径计算?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5-05-08 16:1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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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当地人民政府或统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
当地有关部门在确定社会保险基数时会参考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