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采取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50元 伤残二级:140元 伤残三级:130元 伤残四级:120元 伤残五级:110元 伤残六级:10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以后伤残津贴和供养抚恤金最低标准每三年核定调整一次: 1.伤残津贴最低标准:3209元/人/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配偶1711元/人/月(孤寡老人1882元/人/月);其他亲属1283元/人/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411元/人/月) (四)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的50%、40%、30%核定,即3566元、2853元、2140元。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在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五级和六级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12号)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按2024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伤残津贴最低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对退休前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1-4级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按2024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伤残津贴最低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地要按本通知规定,务必于2024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 2024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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