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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我省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保缴纳比例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自2015年以来,国家先后5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要求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要求降低社保费率。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对降低社保费率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 ),提出了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具体措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2019年4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提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二是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期,工伤保险费率各地可继续根据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确定具体降低幅度。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将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确定依据由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包括城镇私营单位的全口径平均工资,这样能够更合理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相应减轻低收入职工和部分企业的缴费负担,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微企业更能受益。2019年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是阶段性的,是属于长期性制度安排,与2016年以来实施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相比,政策力度明显加大。这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对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稳就业,促进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2016-2023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2016年开始的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9年综合降低社保费率、2020-2023年应对疫情阶段性政策,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助企纾困。据统计,2016-2023年共减轻企业社会保险 (养老、失业、工伤)负担合计946.1亿元,有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2015-2023年,累计发放稳岗补贴160.24亿元,惠及企业319.2万户次、职工1587.67万人次。2020年共减征医保费30.63亿元;2022年对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3个月,每月缓缴医保费用8.35亿元,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关于养老和医疗保险我们有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2019年综合降低社保费率后,各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普遍降低,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总体偏低,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后,缴费基数下限已相应降低,企业缴费负担也将进一步减轻;二是养老保险制度应保持制度统一性和政策公平性,不宜对企业实行差别化费率政策,否则会引起企业之间的相互攀比,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三是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总费率由28%降至24%,今后一段时期内基金整体仍可保持收大于支。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人数多,如果进一步降低费率,将对基金收入造成较大影响,超出制度承受能力,很快就会出现基金当期总体收支缺口,影响制度平稳运行。四是为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有效防范基金运行风险,自2022年1月1日已实施全国统筹制度,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由中央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降低企业社保缴纳比例”事权在中央。五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在同一个统筹地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实行同样的缴费政策、所有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按照国家规定,目前我省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从实践看,在医药技术发展、老龄化社会进程加快、职工医保基金面临着较大支付压力的大背景下,目前职工医保的筹资机制支撑了制度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对保障参保职工医保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认为不宜出台专门降低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照顾性政策。
关于您提出的“降低我省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保缴纳比例的建议”问题,我省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督查督导,确保各地降低社保费率工作落实到位,确保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同时,我们将深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最后,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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