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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国有文艺院团离退休人员抚恤金由人社养老部门负责的建议》收悉。经会同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相应的抚恤待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国家明确了能从机关事业单位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我省也根据国家精神出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规定统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其他待遇,养老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从原渠道列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提出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精神,目前国家有关部门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遗属抚恤制度的建立,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抚恤政策涉及的适用范围人群、与现行遗属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支付渠道、基金承受能力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以及根据各地区反映的不同情况,提出初步的政策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积极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政策,待国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相关政策后,我们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同时,建议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逐步化解矛盾,确保遗属待遇得以保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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