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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医学、教育行业内人才评价评优纳入加分项,助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简化程序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等重点改革任务。贯彻国家改革要求,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政策。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评价标准方面,按照“破四唯、立新标”的要求,我省修订完善了各职称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新修订的卫生系列职称评价标准,一是注重医德医风考核,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二是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将门诊工作量、出院人数、出院患者手术人次等临床工作数量作为医师晋升职称的“门槛”条件,将病案作为评价临床工作质量的重要载体;三是破除“四唯”倾向,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不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临床病案、手术/操作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健康标准、行业技术规范、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职称评审重点从对论文、科研成果的评价转向对临床工作量、病案和专题报告等临床工作业绩的评价。四是向基层一线医务人员倾斜,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单独制定基层评价标准,突出对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技术的评价,单独组织评审,取得的基层职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五是推动健康科普工作,将健康科普活动纳入晋升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评审文件,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文件中明确规定,不以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得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我省按国家要求,已全面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限,完全由高校自主制定评审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评审标准紧紧围绕教师教学活动设置评价指标,将教学技能比赛、优质课、课题、指导学生比赛等纳入评价标准范围,同时结合日常表现,设置了教学表彰等荣誉指标,教师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申报相应职称。
关于引入多元化评价方式方面,根据不同系列(专业)特点,我省采用专家评审、以考代评、业务考试与专家评审相结合、考核认定、讲课答辩、专家面试、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样化评价方式,如卫生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高级职称实行业务考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高校教师、中职教师、中小学教师实行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提高人才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关于建立职称评价绿色通道方面,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我省制定出台了《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等政策,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省外引进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年限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单独组建了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不受一年开展一次职称评审的限制,根据申报情况,不定期单独开展职称评审。
您提出“将医学、教育行业人才评价评优纳入加分项”的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教育部门中小学校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已列入职称评审业绩范围,中原名师、省特级教师、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师德标兵、最美教师、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等行业内人才评价评优已纳入职称评审业绩范围。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可自主制定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条件、办法并组织实施。因此,单位在推荐单位申报人参加职称评审时,可增加多样性评价要素,引入多元化评价。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不断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把握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特点,实行分类评价,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感谢您对我省人才评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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