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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建议 
标  题: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91号建议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8日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1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建提 〔2024〕20号
失效时间: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91号建议的答复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省外来豫企业长期工作人才职称晋升和发展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经认真研究,现结合我省实际答复如下。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是企业具有能动性的宝贵财富。我省历来重视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全方位培养,大力引进高精尖人才。随着全省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规划、新目标,全省引进新技术、新产业,并依托六大战略支柱产业,全面执行“十大战略”,这就需要大量的人才支撑。近年来,我省除了自身培养人才外,还对省外来豫人才出台了相关政策,较好地解决了省外来豫人才职称晋升和发展。

一、出台省外来豫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确认政策

2013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省外来豫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313号)。《通知》明确:省外来豫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非河南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豫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豫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省外来豫人员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主管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资格确认,资格确认后,换发我省的职称证书,通过确认取得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通过该资格之日起算,其省外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在省内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业绩。中、初级职称资格确认,按照管辖权限由相关厅(局、委)和各省市职称管理部门负责。

二、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为进一步畅通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6号),2023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13号)。《通知》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进行大胆改革创新,特别是解决了省外企业驻豫分支机构和省内企业驻省外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问题。一是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于合同签署地进行自主申报职称,不再限制社保地和社保时间。二是省内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长期驻省外分支机构,社保不在省内的,本人可自主通过网上职称申报系统申报省内职称,其在省外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的业绩。三是省外企业驻豫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通过网上职称申报系统申报我省职称。四是驻豫央企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委托评审的形式申报我省职称,与我省签署职称互认协议的驻豫央企专业技术人员可自由申报我省职称。

三、提高民营企业职称服务水平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鼓励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来豫工作,在职称政策上进行了大胆改革与创新。2023年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豫人社办2023100号),对于引进的人才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引才办理时限,特别是对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按照随来随办,不定期召开职称评审的形式解决引进人才职称晋升问题。对于30岁以下申报正副高级职称和35岁以下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年限、学历资历和现职称限制直接申报。对于民营企业引进的博士后可直接认定为副高级职称或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可直接认定为中级职称,校招本科生可直接初定为初级职称。

四、发布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

为促进我省经济与国际深度融合,大力引进国际化专业人才,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持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建立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对持有认可目录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我省执业并提供专业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基本标准条件的,最高可对应为副高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专业上一层级职称的条件(国家规定的以考代评专业除外)。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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