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失业保险金”发放等经办事宜,您可向参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