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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委外办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翻译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4-06-13 16:2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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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部,各有关单位

遵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精神和我省职称改革要求,我们结合全省翻译系列职称评审现状和翻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对《河南省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2009276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对新修订的《河南省翻译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713日前反馈至省人社厅人才评价开发处、省委外办人事处,电子版和扫描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方式:省委外办人事处(郑州市金水路15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

联系电话:0371-65688816   0371-69690198

邮箱:rschnfo.gov.cnhnzgb@163.com  

邮编:450018

2024613

 

南省翻译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翻译专业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高水平的翻译人才队伍,深入实施河南省人才强省战略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实践贡献翻译人才力量,根据《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申报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

第二条 翻译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分别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原助理翻译、三级翻译统一对应三级翻译,原翻译、二级翻译统一对应二级翻译,原副译审、一级翻译统一对应一级翻译,原译审、资深翻译统一对应译审。

第三条 翻译系列职称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语种的职称评定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职称一般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尚未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语种,各级别职称仍实行专家评审或认定。

 标准为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的基本依据,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员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件及工作需要制定。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我省直接从事翻译或翻译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间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申报条件

 

 申报翻译系列职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具有推动翻译行业发展的职业使命感,具备相应的翻译专业能力和业务技能。

(三)身体健康,热爱本职工作,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四)履现职以来,申报前符合规定任职年限,翻译业务考评和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申报一级翻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2年。

(二)具备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

(三)具备翻译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4年。

(四)具备非翻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五)取得同声传译翻译专业资格证书且满足上述学历和年限要求。

 申报译审,须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一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评审标准

 

评审一级翻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对所从事的外语学科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语言实践经验,了解该语言的发展趋势。
    2)专业工作能力和经历
  1.具有较扎实系统的语言翻译理论知识和翻译技巧,业务素质高,有较强的理解和表达能力,能够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2.具有比较丰富的从事专业翻译所需的科技知识、社会知识和国际知识,能够熟练而流畅地进行口译、笔译。口译应清楚、准确,笔译应达到审稿、定稿水平。

3.翻译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涉外交往和业务开拓能力。

4.具有指导培养初、中级翻译人员学习、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3)工作业绩

1.以口译为主者,高质量完成15次以上涉外活动的口译任务且任主译,其中至少5次为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的口译。单位另需报送申报者口译水平较高的证明材料和5千字以上中外文对照定稿译文1篇。

    2.以笔译为主者,正式译文达到10万字以上(外译汉或汉译外),单位另需报送申报者8千字以上质量较高的中外文对照定稿译文1篇,申报者须同时参加3次以上口译并提供2件证明申报者口译水平的音像资料或现场口译。

    4)学术水平(具备其中之一)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3篇以上有价值的译文(每篇均不少于2千字)。

    2.正式出版译著或专著1部(申报者承担3万字以上;如系合译或合著,申报者须承担1/2以上的文字)或担任审校(或主编)并翻译(或撰写)1.5万字以上。译著需经评委会2位专家鉴定。 

第十条 评审译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对所从事的外语学科有全面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语言实践经验,熟悉该语种的发展趋势。

    2)专业工作能力和经历

    1.具有扎实系统的语言功底和渊博的翻译基础理论知识,业务素质高,有很强的理解和表达能力,能够迅速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2.具有丰富的从事专业翻译所需的科技知识、社会知识和国际知识,口译应流畅、准确、无误;笔译应达到审稿、定稿水平。

    3.翻译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很强的涉外交往和业务开拓能力。

    4.具有指导培养初、中和副高级翻译人员学习、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3)工作业绩
    1.以口译为主者,能够高质量完成20次以上涉外活动的口译任务,其中至少6次为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的首席口译,且2次为省、部级以上涉外活动的口译。单位另需报送申报者高水平的现场口译证明材料和8千字以上中外文对照定稿译文1篇。

2.以笔译为主者,正式译文达到15万字以上(外译汉或汉译外),单位另需报送申报者1万字以上高质量中外文对照定稿译文1篇,申报者须同时完成4次以上口译任务并提供2件证明本人口译水平的音像资料或现场口译。

4)学术水平(具备其中之一)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高水平、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5篇以上译文(每篇均不少于2千字),其中在国际或国家级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并经评委会两位专家鉴定。

2.正式出版译著或专著1部(申报者承担5万字以上;如系合译或合著,申报者须承担1/2以上的文字)或担任主审(或主编)并翻译(或撰写)2万字以上。译著或专著需经评委会两位专家鉴定。

第十一条 学历破格评审条件

    一、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的,可学历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破格申报评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破格申报评审需参加评委会组织的答辩,且答辩合格。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专业工作能力和经历等均符合正常申报评审的相应要求。

    (二)破格申报一级翻译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3条和第12条中的一条

    1.以口译为主者,高质量完成20次以上涉外活动的口译任务且任主译,其中至少6次为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的口译,2次为省、部级以上的口译。单位另需报送申报者较高口译水平的证明材料和20分钟现场口译音像资料及8千字以上中外文对照定稿译文1篇。

2.以笔译为主者,正式译文达到15万字以上(外译汉或汉译外),单位另需报送申报者9千字以上高质量中外文对照定稿译文1篇,并经评委会两位专家鉴定已达到副译审水平;申报者须同时担任5次以上省辖市(厅、局)级以上涉外活动的口译并提供3件证明申报者口译水平的音像资料或现场口译。

3.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上正式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6篇以上译文,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经评委会两位专家鉴定已达到副译审水平,同时正式出版价值较高的译著或专著1部(申报者承担6万字以上;如系合译或合著,申报者须承担2/3以上的文字),或担任主审(或主编)并翻译(或撰写)3万字以上。

(三)破格申报译审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3条和第12条中的一条

1.以口译为主者,高质量完成25次以上涉外活动的口译任务,其中至少10次为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的首席口译,5次为省、部级以上的口译。单位另需报送申报者高水平口译证明材料和30分钟现场口译音像资料及中外文对照定稿译文1万字以上。

2.以笔译为主者,正式译文达到20万字以上(外译汉或汉译外),单位另需报送申报者1.2万字以上高质量中外文对照定稿译文1篇,并经评委会两位专家鉴定已达到译审水平;申报者同时须担任7次以上省辖市(厅、局)级以上涉外活动的口译并提供3件证明本人口译水平的音像资料或现场口译。

    3.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上正式发表4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或8篇以上译文,其中2篇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经评委会两位专家鉴定已达到译审水平,同时正式出版价值较高的译著或专著1部(申报者承担10万字以上;如系合译或合著,申报者须承担2/3以上的文字),或担任主审(或主编)并翻译(或撰写)8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年限破格评审条件

(一)对业绩和能力特别突出且有卓著贡献的,申报年限未达到申报要求的,可申请年限破格申报评审,原则上只能提前1--2年申报。

(二)年限破格人员须同时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3)中“申报条件(一)、(二)”的相关要求执行,2名同行专家推荐申报。

(三)年限破格评审人员评审时须同时具备“第十二条”学历破格评审条件的相关条件要求。

 

   

 

第十 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 本标准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 本标准所称论文系指在公开发行且有CN刊号的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上正式发表的文章,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专(译)著均指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著述(如系合著或合译,需注明申报者在其中承担的工作)。

第十 所提交的论文、论著必须与专业岗位相符。

第十 以口译为主者侧重工作业绩。

第十 本标准所称“正式译文”指具有法定效力的译文或经过正式审定而使用的译文,如中外双方正式签字生效的合同、协议书或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单位内部的一般性资料译文不在此列。

第十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2009276》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