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请病假期间,医疗期工资支付依据《劳动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执行。《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出医疗期的,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