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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2-03-30 14:55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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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万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有限责任公司,各银保监分局(含济源监管组):

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河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2022年330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

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是指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范围等。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应不低于20%,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不低于15%,水利工程应不低于10%,公路水运工程应不低于5%,铁路、民航工程应不低于2%。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为专用账户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监管部门”)。

总包单位在同一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七条 承办专用账户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应当具备提供专用账户业务管理和服务的能力。

开户银行依照本细则通过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向监管部门提供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等信息。

第八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简化开户所需相关资料,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九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十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项目工地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并向属地监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属地监管部门收到总包单位撤销专用账户申请后,将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门户网站公示10日,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通知总包单位和开户银行销户。

开户银行依据属地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撤销后的30日内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属地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在7日内将补充协议上传至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并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全面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总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第十七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总包单位应当在农民工进场施工15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卡账户录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第十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通过工资支付监管系统推送至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宣传,提醒农民工安全用卡,避免银行卡外借或密码外泄。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安全保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省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工作,逐步实现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各地依托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总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信息等实时上传至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开户银行应当将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专用账户异常变动、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等信息实时上传至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第二十六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各地要统筹做好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加强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与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的衔接协同和信息共享,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十八条 已进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实现支付动态监管的在建项目,专用账户开立、撤销不再要求进行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依据本细则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条 属地监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属地监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使用。

 附:《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