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法定信息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工伤保险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16日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7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 〔2024〕2号
失效时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2344)和《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3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4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合并计算。

二、202411日起至202412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即:截至2023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2024年全省降费幅度见附件)

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去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去年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费工作,确保全省自202411日起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4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2024116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2024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单位:亿

 

项目

2023年基金

收入

2023年基金

支出

2023年底基金

累计结

可支付

月数

2024

下调比

全省

40.89

33.93

74.27

26.27

50%

备注:工伤保险基金数据为月度快报数据。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