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交流互动 > 决策公开 > 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3-08-18 17:17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播电视局,各有关单位,全省广大播音主持从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科学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品德、业务、学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播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广播电视局起草了《河南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请于916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给我们。

 

联系方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

联系电话:0371-69690057

邮箱:hnszgb@163.com 

邮编:450018

 

2023817

 

河南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能力水平,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队伍,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精神,结合我省播音主持工作实际,制定《河南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为科学规划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置,建立统一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将主持专业人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原《河南省广播电视播音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修订为《河南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融媒体中心、网络视听和其它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任职资格层级设置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分别对应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播音指导。

第五条 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的职称评审。

第六条  申报各层级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须同时具备相应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并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价符合要求。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以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热爱党的新闻事业。

(三)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

(五)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的人员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六)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学历学位和聘任年限要求

(一)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并聘任二级播音员主持人满2年。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并聘任二级播音员主持人满4年。

(二)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并聘任一级播音员主持人满2年。

2. 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并聘任一级播音员主持人满5年。

3. 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并按规定已转评为播音主持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岗位工作满1年,且与原系列中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

4. 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1年,且符合评审条件的,可转评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三)申报播音指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并聘任主任播音员主持人满5年。

2. 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并按规定已转评为播音主持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1年,且与原系列副高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

3. 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1年,且符合评审条件的,可转评播音指导。

(四)破格申报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获国家“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金话筒作品奖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新闻奖一等奖,可破格申报主任播音员。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1. 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在广播电视媒体、网络视听机构等长期从事一线播音主持工作,有相对固定播音主持的常设栏目(节目),可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制任务,极少出现播出错误。

3.具备采编制作或播音主持节目的实践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能够撰写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

4.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与业务能力、理论水平符合第1条,或第2至第8条中2条:

1. 省级媒体人员,播音主持作品获省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以上2项;省辖市媒体人员,播音主持作品获省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辖市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以上2项。

2. 作为主创人员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省级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3. 任现职以来,以播音员主持人身份完成省、市级重大活动、大型主题系列报道播音主持工作2次。

4. 获得网信管理部门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省级以上优秀作品或“创新创优”“创作扶持”项目1项,或个人获得省级以上专业竞赛前三名2次,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作具有较好网络传播力的精品节目2项,通过专家鉴定。

5. 作为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能够在网络视听节目公共平台建设以塑造个人形象为主的节目或账号,能够连续输出内容一年以上(不少于50期),并具有良好的传播效果。

6. 参与乡村振兴或公益助农网络营销直播活动,每年不少于200小时,或取得全媒体运营师、互联网营销师,每年参加有影响的相关直播活动。

7. 在培养优秀网络音视频人员,青少年语言艺术普及上积极贡献,培养的人员参加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省级专业竞赛取得前5名3人(次)以上。

8. 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撰写本专业业务总结不少于2500字2篇。

第十条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是本单位播音主持业务骨干,胜任范围较广,可承担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工作。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坚持从事一线播音主持工作,能很好地完成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成绩显著。掌握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4. 任现职以来,以播音员主持人身份完成省、市级重大活动、大型主题系列报道播音主持工作3次。

5.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工作,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二)业绩成果与业务能力符合第1条,或第2至第7条中2条:

1. 省级媒体人员,获国家级专业奖项,或省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省辖市媒体人员,获国家级专业奖项,或省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2项,或省辖市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3项;县(区)级媒体人员连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15年,对“播音与主持作品奖”的要求可比照省辖市参评人员减少一项。

2. 作为主创人员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国家级新闻奖、文艺奖,或获省级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3. 以播音员主持人身份参与的常设栏目(节目)保持5年以上,并在社会上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得到相关行业特殊荣誉。

4. 在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企事业单位)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播音专业研究机构或相关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或具有较大影响的全国性(国际性)社会性评奖中,获得作品奖或竞赛奖一等奖,通过评审委员会鉴定。

5. 作为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新媒体平台带领团队进行节目创意、创新,有完整且可持续的节目系列,认证账号网上累计拥有粉丝量300万,所策划并主持的节目在社会上起到正确的引领示范作用,被省级以上新媒体平台多次转发。或获得总局和省局的推优、扶持项目。

6. 在培养优秀网络视听从业人员、青少年语言艺术普及上积极贡献,培养的人员参加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省级专业竞赛取得前3名3人(次)。

7. 获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两个一批”人才、省委宣传部“四个一批”人才、高层次人才等。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职称须按破格评审。业绩成果与业务能力符合第1条,且符合第2至第7条中2条。

(三)理论水平(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

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均为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一条  播音指导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播音主持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深入的研究,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

2.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有较高声誉。

3.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播音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专业领域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贡献突出,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报道、突发事件报道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审评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较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业绩成果与业务能力符合第1条,或第2至第8条中2条:

1. 播音主持作品获国家级专业奖二等奖以上,或省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作为项目主持人主持采编播的作品,获国家级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以上。

2. 任现职以来,参与重大题材报道、重要党政活动或具有较高难度的突发事件直播、重要应急任务等体现本人播音主持业务能力的工作3次。

3. 作为发起人或主要参与人,发起成立省辖市以上区域内的播音主持专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组织并被聘任为主要职务3年以上。聘期内能够在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面向本地区的专业人才培训、青少年培养,并形成1项具有持续影响力的品牌活动。或聘期内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比赛、评奖活动及选拔活动中,培养的人员获得一等奖2人(次)。

4. 在媒体融合改革与实践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2项本专业省级主管部门重点调研任务或科研项目,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调研成果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

5.在新媒体平台有着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其参与制作的节目内容广受好评,上传策划的系列节目不少于100期且点击量过亿。

6. 积极参与普通话普及和语言艺术传播推广活动。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培训中被聘为主要讲师。能够在授课过程中完成整理编撰教学材料、课件等基础性工作,教学效果明显,并积极承担测试评价工作,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语言工作管理部门嘉奖或表彰2次。

7. 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2项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播音员主持人相关岗位的技术标准、人才评价标准的制定、修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研究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

8. 获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两个一批”人才、省委宣传部“四个一批”人才、高层次人才等。

(三)理论水平(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

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均为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第十二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实行业绩代表作制度,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综合评价。代表作包括以下音视频内容:

(一)业务小传(形式:本人出镜视频,2-3分钟)。

(二)播音作品、主持作品或文艺演播作品(影视剧配音)等,作品须经公开播出。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组织面试答辩,答辩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申报人员答辩合格后方可进入评审,其中破格申报人员答辩成绩须良好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的奖项荣誉、论文著作等业绩和理论成果须为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或本领域所取得。

第十五条   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的获奖须明确奖励到具体人员,以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集体奖项由单位一次性出具获奖人员名单。同一作品多次获奖的,取其中最高奖项。

第十七条  发表论文的刊物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的合法刊物。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重复刊发或观点雷同的论文视为学术失范,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学术著作指取得中国标准书号(ISBN)、公开出版发行的新闻传播(网络视听)专业著作,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或作品分析,反映作者创造性思维。全国通用教材和全国通用工具书视其学术含量,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以笔名、单位名义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须由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第二十条  核心期刊依照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化理论、新闻事业类,广播、电视事业类等学科为限,是否属于核心期刊根据论文刊载时该期刊是否列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一)近3年内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员;

2. 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

3. 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4. 在职称有关考试或申报过程中有作弊、作假行为的人员;

5. 违反新闻职业道德,存在新闻敲诈、虚假报道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

(二)在职称申报过程中,未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也未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的人员,不得违规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为申报评审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本着业内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对申报人业绩、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广播电视播音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9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