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省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推动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教育事业繁荣发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河南省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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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6日
河南省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教师
职称申报评审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教师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能力与水平,推动师资队伍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河南省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级别,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助理级)、讲师(中级)、高级讲师(副高级)、正高级讲师(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标准规定,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的在职教师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职业素质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干部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校姓党、党校教师姓党,坚守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党校初心,强化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学风严谨,师德高尚,恪守学术诚信,认真履行好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职责,积极参加本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七条 教师资格证
具备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资历要求
(一)申报讲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2.具备硕士学位,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具备博士学位。
(二)申报高级讲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2.具备博士学位,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申报正高级讲师职称,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四)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专业要求,担任讲师或高级讲师职务满5年,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一般任职年限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职称、提前1-2年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职称。中级职称一般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助教(助理讲师)评审条件
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并完成本校规定的教学任务,积极参与科研活动,且提供1篇教育教学工作总结或体会。
第十条 讲师评审条件
(一)工作经历、能力,具备下列要求:
1.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较好地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等工作任务。熟练开展各教学环节工作,成绩突出,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2.根据教学计划和安排,参与组织实施理论研讨、现场教学等教学活动。
3.参与科研课题或决策咨询服务的研究工作。
(二)工作业绩,具备下列要求:
1.教学业绩。能承担教学任务,完成校安排的教学工作,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
2.科研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必备(1)、(2)条中的1条:
(1)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参与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限前3名)。
(4)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5)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限前3名)。
(6)获本级以上教学奖项。
第十一条 高级讲师评审条件
(一)工作经历、能力,具备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完成本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等工作任务。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2.根据主体班次教学计划和安排,参与组织实施理论研讨、现场教学,以及对青年教师业务水平的指导等工作。
3.参与市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评选、教学竞赛、理论研讨活动2次以上。
(二)工作业绩,具备下列要求:
1.教学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必备第(1)条:
(1)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其中在校内主体班授课或经组织选派到乡镇、村(社区)宣讲党的理论政策不少于40时(需提供现场宣讲图片或邀请函等教学材料)。
(2)获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获教学比赛二等奖以上1次。
(3)获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好教材。
(4)任现职以来,获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以上,或获本级以上教学奖项(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宣讲个人等)。
2.科研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必备(1)、(2)条中的1条:
(1)在CN学术期刊或省级党报党刊上发表论文3篇。
(2)正式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同时在CN学术期刊或省级党报党刊上发表论文2篇。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
(4)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二等奖限第1名,一等奖限前3名)。
(5)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限前2名),或县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限第1名)。
第十二条 正高级讲师评审条件
(一)工作经历、能力,具备下列要求:
1.深入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突出的工作能力,能承担本专业高深的研究任务。完成本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等工作任务。教学特点明显,教学业绩卓著,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2.根据主体班次教学计划和安排,主持组织实施理论研讨、现场教学,以及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指导和培养等工作。
3.参与市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评选、教学竞赛、理论研讨活动3次以上。
(二)工作业绩,具备下列要求:
1.教学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必备第(1)条:
(1)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00学时。其中在校内主体班授课或经组织选派到乡镇、村(社区)宣讲党的理论政策不少于100学时(需提供现场宣讲图片或邀请函等教学材料)。任现职以来,获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3次以上。
(2)获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获市(厅)级以上教学比赛一等奖。
(3)获中组部干部教育培训好教材、好课程。
(4)获市级以上学术称号(优秀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或获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以上教学奖项(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宣讲个人等)。
2.科研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必备(1)、(2)条中的1条:
(1)在CN学术期刊或省级以上党报党刊上发表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上,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中央级党报党刊上发表论文2篇)。
(2)正式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同时在CN学术期刊或省级以上党报党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上,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中央级党报党刊上发表论文2篇)。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4)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三等奖限第1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5名),或获市(厅)级一等奖(限第1名)。
(5)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限前3名),或获市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限前2名),或获县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次(限第1名)。
第四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须达到正常晋升的相应评审条件。
(一)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职称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必备第(1)条:
1.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项目被鉴定为优秀的。
2.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限前3名)。
3.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4.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次(限第1名)。
(二)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职称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必备第(1)条: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且项目被鉴定为优秀的。
2.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限前2名)。
2.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3.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限第1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等业绩成果。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称后聘用到相应岗位并执行相应岗位工资待遇起开始计算。已有任职资格以来未连续聘任的,应扣除未聘任年限后累计计算。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计算为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任职年限。入职后取得的本科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十六条 年度教学质量考评指本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的考评,教学质量考评认定标准为本校教学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正常、转评、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参加现场答辩。
第十八条 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需在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教学岗位上聘满1年以上,方可转评。转评后聘满1年,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其任职年限从原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本标准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业绩成果相关词语和概念解释:
(一)科研项目
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等下达的具有国家级科研水平的科研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或委托性科研任务,省社科规划办项目、省政府决策研究项目等。
市(厅)级科研项目包括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市委市政府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省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课题等。
科研项目一般应具有完整研究周期和档案,附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开题报告、研究过程材料、结题(验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等完备的材料。
(二)决策咨询研究成果领导批示
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仅指中央部委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正部级领导)、省委书记、省长作出的肯定性批示。
市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仅指市委书记、市长作出的肯定性批示。市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是指副市级领导作出的肯定性批示(不含省直厅局委)。县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是指县委书记、县长作出的肯定性批示。
领导肯定性批示必须是该领导时任该职务时作出的肯定性批示。肯定性批示是指领导有明确的批转意见、指示要求、肯定性语言等。
(三)著作出版社
著作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必须有“ISBN”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CIP数据能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网上查询。申报人员承担著作的字数要求,仅指单本著作应达到的字数要求,以著作中标注为准。
(四)奖励级别
省部级奖是指国家各部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学术成果奖励,以及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科技奖、发展研究奖等。市(厅)级奖是指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省社科联、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学术成果奖励。科研成果奖不包含理论研讨会、学会颁发的奖励。
同一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多次奖励,仅按最高级别奖励计算1次。
成果奖励应附获奖证书、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
(五)论文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书评、论文集等。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党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要求2000字以上,在党报上发表的论文字数要求1000字以上。
CN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出版的具备CN刊号的期刊。
“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来源期刊是指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不含扩展版)。
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和CSSCI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党报党刊分为中央级党报党刊和省级党报党刊。中央级党报党刊是指“三报(理论版)一刊”,即《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省级党报党刊是指“省级党报(理论版)和党刊”。河南省党报党刊是指《河南日报》(理论版)和《党的生活》。
从2020年起在国家级知名网络媒体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点击率达到30万以上的,可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优秀作品视同相关系列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的要求同等对待。
除特殊要求外(如讲师),论文作者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同一内容的项目、成果、论文、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业绩。
第二十一条 伪造学历学位,谎报资历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至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已评审通过的,撤销通过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