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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民营、股份制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待遇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我厅高度重视您的建议办理工作,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计划经济时期对从事艰苦岗位工作职工实行的一种事后补偿政策。目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仍然延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相关规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相关退休待遇。在计划经济时期,特殊工种政策对职工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进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实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国家统筹研究。1999年,针对很多地方存在着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现象,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特殊工种名录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暂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改制企业不能享受提前退休政策的问题,我厅于2020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3号),明确曾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总的看,提前退休既不利于保障个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影响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按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提前退休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待遇水平,影响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二是造成基金减收增支,增加基金的支付压力,对其他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也不公平。特别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提前退休会进一步降低人口抚养比,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任务的落实,积极向人社部和国家相关部门反映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更好地保障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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