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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保障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权益的提案”收悉,我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进行认真协商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权益保障工作,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和保障措施,持续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的合法社保权益。
一、关于建立“三证合一”制度。目前,我省已建立“五证合一”登记制度。2016年,出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71号),自2016年10月1起,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2019年8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豫市监〔2019〕251号),全面推行社保登记经办服务网上办理,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办事材料,实现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可同时填报企业参保、职工参保等信息,无须另行登录其他系统或平台。企业在线填报并确认企业参保、职工参保等信息后,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和部门内部数据流转同步办理企业社保登记,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过平台反馈企业。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督部门,已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登记信息共享互认。
二、关于加强社保政策宣传工作。近年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健全宣传解读机制,对重要民生政策,按照“1+2+X”方式及时发布文件原文、新闻稿和政策解读稿;创新宣传方式,开通“河南人社”视频号,以视频形式加强对社保政策、经办措施宣传;举办新闻发布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开展“河南省社会保障宣传周”,全省同步进行“小、微、新”企业参保专项宣传活动,提高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省税务部门开通“图说社保”“云税直播”“视频号”,通过新媒体方式,对灵活就业参保群体,深入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广覆盖的社保政策宣传辅导。
三、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国家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上都做了相应倾斜。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比企业及其职工养老保险总缴费比例24%低4个百分点;缴费基数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方式可以自主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方式缴纳。关于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低于60%的要规范至60%。据悉,四川、北京等地缴费基数下限已调整至60%。
四、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 网约工、零工或共享员工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出现,造成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机制失灵,对依法依规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带来影响。我们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应保障:一是督促各类网络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依法、依规为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二是2022年3月1日实施《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要求“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平台就业特点,为从业人员提供多样化商业保险保障”。三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已在部分省市开始推进平台网约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我省将按照国家统筹安排推进相关工作。
五、下步工作安排。继续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社保政策宣传、解读;全面提高经办服务效能,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便捷的服务;积极开展非固定劳动关系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保障情况调研。同时,密切关注国家安排部署,及时跟进、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政策支持。
最后,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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