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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建议 
标  题:  关于省人大十四届一次会议第423号建议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06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07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建提 〔2023〕72号
关于省人大十四届一次会议第42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社保条例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我厅高度重视您的建议办理工作,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对调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给付标准提出很好的意见,对我们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建议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这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特征之一。按照这一原则,职工遭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无论雇主(企业)是否存在过失,都要承担对职工的补偿或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要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费用。这样规定,既是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又是对因单位责任受到实际利益损害的工伤职工利益的切实保障。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中均有明确规定,一是《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是《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支出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我省没有调整或修改的权利。

二、关于降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标准的建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我省第十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61日出台。在制定《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时,考虑到当时我省经济发展状况、人均收入较低等因素,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给付月数,人大代表们均同意设定较高月数,以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随着我省经济水平的提升、人均收入的增长,部分企业感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过高,有一定负担,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广泛听取企业和职工的意见。经努力,《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已经列入省人大2023-2027年立法规划调研项目,目前正在进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调研工作。同时,我厅正在进行广泛调研,拟制订《河南省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探索引入商业保险补充工伤保险,对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商业保险负责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项目,来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您的建议给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动力和思考,我们将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为切入点,从理论层面及待遇支付制度设计层面进行进一步思考调研,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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