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决策部署,弘扬事业单位医务人员在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怕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实现“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新征程中奋勇争先、担当作为、建功立业,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文件要求,决定对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开展及时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在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医务人员和集体;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二、奖励条件 在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中,深入一线、不畏艰险,在当地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医务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嘉奖; 在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中,冲锋在前、主动作为,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功; 在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怕牺牲、勇于担当,作出显著贡献的医务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大功。 三、奖励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依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范围、条件、种类、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二)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上报奖励方案,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组织实施。因疫情防控工作已受过奖励的原则上不重复奖励。 (三)拟奖励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拟奖励人选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并公示后,下发奖励决定。 四、奖励名额 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医务工作人员倾斜。对管理五级岗位及以上人员从严控制。及时奖励总数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确定: 全省拟奖励个人记大功共100人,个人记功共500人,个人嘉奖共5000人,全省拟集体记大功共50个,集体记功共300个,集体嘉奖共1000个。(省直、各省辖市具体奖励名额参考附件3)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本着“立标杆、树典型”的原则,抓紧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及时奖励工作。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奖励人选应当坚持优中选优,注重向基层和一线事业单位医务工作人员倾斜,对任职管理岗位的领导人员应从严控制,将评选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过程,尤其对记大功的人员和集体,一定要严格条件、坚持标准,宁缺勿滥,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于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事业单位奖励奖金标准参照《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5号)文件要求执行。 请各地各部门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奖励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经批准后实施。5月31日前将奖励工作实施情况报告、拟奖励人选和集体的审批表及事迹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单位报送嘉奖、记功、记大功人选和集体材料,省辖市报送记大功人选和集体材料)。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联系人:刘 灿 联系电话:0371-69690118 李赫然 联系电话:0371-69690282 邮 箱:hnsrstsyc@126.com 附件:1.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及时奖励个人审批表 2.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及时奖励集体审批表 3.省直和省辖市奖励参考名额表 关于开展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及时奖励工作的通知.pdf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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