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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建议 
标  题:  关于河南省十三届人大会议六次会议第210号建议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8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9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建提 〔2022〕56号
关于河南省十三届人大会议六次会议第210号建议的答复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河南省十三届人大会议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待遇的建议”,经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社保医保缴费基数并轨的建议

我省社保、医保缴费基数,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已实现“并轨”和统一。一是社保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我省自2019年5月起,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政策。参保单位(企业和机关事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企业和机关事业)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二是医保缴费基数。2021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作出明确规定,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规定相同,没有差别。

二、关于夯实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的基础工作,广泛利用现代化手段来确保管理的覆盖程度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统筹层级不断提高,我省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全国统筹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一是我省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异地通办。二是建成全省统一集中的社保信息系统。深入推进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开展不见面服务,开通网上经办大厅、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手机APP等多种公共服务渠道,基本实现各项社保业务“一网通办”。三我省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如期上线运行。5月19日,我省各项社保业务正式接入国家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实现了我省社保业务标准全国统一,下一步将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精准、渠道多样的线上线下服务。

三、关于加大国有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和医保待遇的建议

一是养老金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自2005年起已连续17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继续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目前,我省正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抓紧测算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确保按时按要求发放到位。二是医保待遇。在职工医保待遇方面,所有参保人员享受同样的报销范围。同时,为更好的保障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退休人员实施倾斜照顾政策,一方面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另一方面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普遍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

正如您所言,“要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和医疗保险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将其作为突破口,使其在社会保障中发挥支柱轴心作用。”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文中强调要加大再分配力度,强化互助共济功能,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可靠更充分的保障。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总体部署,持续做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健全社会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等项工作,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随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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