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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2-06-15 07:45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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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地、各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好理解和把握《通知》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缓缴社保费政策是助企纾困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526日,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我省随即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38号),有效缓解了我省相关行业企业压力,降低了企业成本,提振了发展信心。

为持续加大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工作力度,6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我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着眼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政策在河南政策细化、措施具体化、流程便利化,确保落地见效,印发本《通知》。

二、主要措施内容

(一)明确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严格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2〕31号文件精神,在落实原有5个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将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困难行业纳入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通知》还规定了缓缴社保费的实施期限和执行时间

(二)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三)明确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豫人社规〔20225号规定对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实施失业保险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2022年年底截止。

(四)明确我省申请缓缴企业条件及标准。《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我省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一是国家规定的缓缴扩围17个行业中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二是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通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等有关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五)明确核准办理权限及办理程序。授权参保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缓缴申请进行核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委托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核准办理。《通知》进一步优化了业务流程,实行企业缓缴社保费自愿申请原则和书面承诺制,坚持快审快办,推动稳岗返还“免审即享”经办新模式,最大程度方便企业群众。

三、完善工作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完善政策宣传和信息上报工作机制,通过有效形式集中开展缓缴政策宣传活动,让缓缴扩围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附原文地址:https://hrss.henan.gov.cn/2022/06-13/24667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