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被判刑的,原则上没有视同缴费,以实际缴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4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5〕130号):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主要依据1959年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件,之后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于服刑人员原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这样就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