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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保障局、生态环境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我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及发展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省生态环境厅协调一致,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根据岗位性质,将生态环境专业的中高级职称分为环境科学专业和环境工程专业。
环境科学专业包括:环境监测(含辐射)、环境监控、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环境信息、环境统计、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环境工程专业包括: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监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实施等。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生态环境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岗专业技术、技能人员的职称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本标准中生态环境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材料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分则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学历、任职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分别符合以下标准
(一)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2.大学本(专)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3.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或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4.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5.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河南技术能手”获得者。
6.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工作满6年,或大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均可破格直接申报工程师。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2年。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并聘任工程师满5年。
3.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5.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4年均可破格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6.达到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C类及以上标准者,或民营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可破格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第八条 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较全面地掌握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领域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了解本领域国内外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4.了解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和现代环境管理科学知识。
(二)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审查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4.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辖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工程项目。
(2)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程的制定工作。
(3) 参与完成2项以上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监控、环境自动监测、环境信息系统等工程的设计、可行性研究、建设等工作。
(4)参与完成2项以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或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监控、环境信息、环境统计、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工程监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监测)、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环境损害评估等技术工作。
(5)参与完成2项以上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软件等的研究、设计、开发、研制等技术工作。
(6)参与完成2项以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节能减排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应用工作。
(7)完成3项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考核)或标准物质协作定值工作。
(8)负责中型以上企业污染治理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9)参与过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文件编写工作。
(三)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从事研究和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至5中的1条):
1.获得省(部)级以上或国家级行业学(协)会科学技术奖励1项。
2. 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 获得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中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4. 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
5.参与编写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程1项,或团体标准2项,并正式发布实施。
6.参与编制1项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或参与完成(组织实施)1项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7.参与完成的技术报告、工程项目等在省级以上业务部门组织的专项业务评比中获二等奖(或相当等次)1项或三等奖(或相当等次)2项。
注:此条获奖的技术报告、工程技术成果等与其他业绩与成果的技术报告、成果等不重复使用。
8.参与完成2项废(污)水处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修复、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辐射污染控制、噪声污染控制工程或环境监控、环境信息化、环境自动监测、环境网络系统建设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任务,经相应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连续2年负责中型以上企业污染治理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合格。
9.参与完成2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入河排污口论证等报告的编制,并经相应主管部门验收或批复;或参与完成3项以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清洁生产审核、环境质量或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生态调查与评价、污染源调查与评价、专项污染整治、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与监测、典型污染过程预测分析、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环境损害评估等技术报告的编制,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应用;或参与制定1项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或参与制定1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或处置方案,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
10.参与完成2项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等的研究、设计、开发工作,并通过相应部门验收(评价),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1.参与完成2项省辖市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引进、推广应用2项以上节能减排新技术于工业生产实践中,获得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相应部门验收。
12.参加研究开发的产品,有1种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或完成1项县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通过验收。
13.通过3项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考核),或在标准物质协作定值中,测定结果被采用3次。
14.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等,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科技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15.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等,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该条仅适用于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人员)。
凡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的,除满足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中4条以上,且须具备1至5中的1条。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人员不受必备条件限制。
二、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具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
2.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能熟练运用本领域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4.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和现代环境管理科学知识。
(二)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正确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具有独立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独立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审查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4.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工程项目1项或负责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工程项目2项。
(2)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程1项。
(3)参与完成3项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监控、环境自动监测、环境信息系统等工程的设计、可行性研究、建设等工作。
(4)负责2项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环境监测、环境监控、环境信息、环境统计、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工程监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监测)、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环境损害评估等技术工作。
(5)负责3项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软件等的研究、设计、开发、研制等技术工作。
(6)负责2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节能减排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应用工作。
(7)完成5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考核)或标准物质协作定值工作。
(8)负责大型以上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9)参与过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文件编写工作。
(三)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从事研究和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至6中的1条):
1.获得省(部)级以上或国家级行业学(协)会科学技术奖励1项。
2.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得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规程、规范1项,或团体标准3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参与完成(组织实施)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并通过相应部门验收。
6.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参与完成(组织实施)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并通过相应部门验收。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技术报告、工程项目等在省级以上业务部门组织的专项业务评比中获一等奖(或相当等次)1项或二等奖(或相当等次)2项。
注:此条获奖的技术报告、工程技术成果等与其他业绩与成果的技术报告、成果等不重复使用。
8.负责3项废(污)水处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修复、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辐射污染控制、噪声污染控制工程或环境监控、环境信息化、环境自动监测、环境网络系统建设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及建设任务,经相应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连续3年负责大型以上企业污染治理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合格。
9.负责制定1项省级或2项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编制3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入河排污口论证等报告,并经相应主管部门验收或批复;或完成5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清洁生产审核、环境质量或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生态调查与评价、污染源调查与评价、专项污染整治、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与监测、典型污染过程预测分析、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环境损害评估等技术报告的编制,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10.完成3项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软件等的研究、设计、开发和研制,并通过相应部门验收(评价),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1.完成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引进、推广应用2项节能减排新技术于工业生产实践中,获得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相应部门验收。
12.研究开发的产品,有2种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完成1项省辖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13.通过5项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考核),或在标准物质协作定值中,测定结果被采用5次。
14.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等,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15.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等,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该条仅适用于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人员)。
凡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除满足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中4条以上,且须具备1至6中的1条。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必备条件限制。
附则
第九条 本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机关分流人员的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著以近五年所取得的为主。本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某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技合作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科学技术奖;行业学(协)会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行业学(协)会评定并公开发布的奖项。
(根据以上各奖项的年度奖项数量及质量适时调整,调整不再发文,由年度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
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一条 专利需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发明专利的完成人员是指原始发明人。
第十二条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厅)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相应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各类项目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相应部门组织的验收,须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等相关材料。
“高新技术产品”须提供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证明主持研究开发技术人员的原始资料;“组织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须提供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立项及验收文件。
第十三条 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
项目的“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等以项目任务书、有关文件、技术报告等为依据。
各类技术工作的验收合格、采纳应用、表彰等,以正式文件为依据。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著作、期刊等的公开出版发行,系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或CN统一刊号。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类书籍和增刊、专刊、特刊类刊物均不在此列。
本标准发表的论文系指研究性学术文章。
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为准,按照论文发表年度执行对应年度的核心期刊版本。
著作、教材等书籍和刊物的出版机构,须提供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上检索、验证的结果;发表的中文学术论文,须提供从“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或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或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上检索、验证的结果。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原件、所写内容及字数的证明材料及加盖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检索页一同附上。未经检索、验证的著作和论文只作为评审参考条件。
第十五条 本标准所要求的成果(获奖,鉴定)、项目(科研,工程)、发明、专利、标准、论文、著作、技术报告等,内容须与申报专业相关。
第十六条 本标准所述的大、中型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划分。
第十七条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指专项技术工作表彰,不包含年度考核优秀及先进个人等。
第十八条 本标准是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标准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称的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十九条 取得环境评价与注册环保职业资格者,申报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时,参照此评价标准(论文论著不作要求)。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条件与此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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