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法定信息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劳动保障监察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8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9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明电 〔2022〕8号
失效时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依法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22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认识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机理。最新医学研究表明,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是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新冠肺炎患者经治疗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并达到解除隔离管理、出院标准,其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新冠病毒传播。

二、规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查询。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并科学合理设置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查询期限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查询相关检测结果。

三、依法维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权益。要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落实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切实维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益。严禁用人单位发布或委托发布含有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历史阳性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严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严禁用人单位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支持劳动者对就业歧视侵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依法查处、曝光相关就业歧视违法行为。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有效处理劳动者合理合法诉求。加强排查检查,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查询核酸检测结果、超过合理期限设置查询期限、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的,要依据职责分工快查快办,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有力举措,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对招聘信息中含有相关歧视性内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3条之规定,从重处理处罚。对涉及其他就业歧视情形或非法使用核酸检测信息的,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最大限度消除对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误解,坚持科学防治,从源头上防止过度防疫和层层加码“一刀切”。对查处的涉及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典型问题,要主动公开曝光,回应社会关切,强化警示震慑效应。

六、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失职失责行为,要限期督促整改,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追责问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推动各项要求落实落地。

各地要切实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详细部署,在落实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818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