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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建议 
标  题:  关于省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第641号建议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04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5日
发文字号:  豫人社建提 〔2022〕60号
关于省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第641号建议的答复

按照《关于做好省十三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近年工作实际,现对您在省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建议”再次答复如下:

一、职称评聘政策持续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近年来,为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我们制定出台了多项激励和倾斜措施:一是单独制定《河南省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2230号),突出对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技术的评价,申报副高级职称对论文、科研不作要求,只需提交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临床病案、手术/操作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申报正高级职称,淡化论文、科研等要求,提高临床实践能力和工作实绩的权重;是单独设立河南省卫生系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单独评审;三是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以及村卫生室人员申报乡镇社区副高级职称的,以工作时间替代工作量要求,参评学历放宽至中专学历,任职年限提前1年,业务水平考试单独划分合格分数线,全省合格线低30分;四是落实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申报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的,聘任主治医师以来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城市三级医院医师申报副主任医师前,须到县级医院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城市二级医院和县级医院医师申报副主任医师前,须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

二、优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制度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明确规定:“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2015年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2019年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优化提高了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提升了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空间。目前我省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在全国处于较高位次,其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提高幅度较大,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级结构比例为16%提高10个百分点,中级结构比例为40%,提高了10个百分点,促进了基层卫生计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

三、完善卫生系列职称评价方式

目前,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卫生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报名时不受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考试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从1994年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既通过考试环节考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又通过评审环节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临床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更加全面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加大向基层一线政策倾斜力度,引导和鼓励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为实施健康中原提供人才支撑。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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